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4〕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4〕1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现就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村道小修保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导帮助下,具体组织做好村道小修保养工作。
今年,省政府将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列入“十件实事”,确定我市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目标为1534公里、危桥改造目标为15座/970延米。市交通主管部门已于年初将上述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务必强化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先干后支、先重点后一般”、“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因地因路合理确定形式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管养措施
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积极创建文明样板路,努力营造畅、洁、绿、安、美的农村公路环境,逐步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管养水平。要高度重视因高温、多雨等特殊天气条件造成的公路损毁问题,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早恢复交通,确保安全畅通。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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