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文〔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45号)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鄂志发〔2014〕17号)要求,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开展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乡镇(街道)、村(社区)志是反映乡镇(街道)、村(社区)历史变迁和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是省、市、县三级综合志书的延伸和补充,是中国地方志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编纂乡镇(街道)、村(社区)志在汇集和保存乡村重要史料、传承乡村历史文化、推进新型城镇化、激发爱乡思乡热情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文化强市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目标要求

志书是官方正史,修志是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的主体责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

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的总体目标是:2015年启动,2020年前基本完成所有乡镇(街道)和大部分村(社区)志的编纂出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都要编纂出版本级志书,有条件的可公开出版发行志书,县市区可统一编纂出版乡镇(街道)志丛书。

(二)村(社区)志的编纂要坚持积极主动、量力而行的原则。现有行政村、2000年后改建社区的村必须编纂志书,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公开出版发行志书。其他社区是否编纂社区志,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的时间下限统一定为2015年底,上限不作统一规定,原则要求始于有史记载,重点记述1949年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

(四)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规划和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五)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遵照志书编纂规范,做到观点正确、体例科学、资料翔实、校核准确。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要成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志书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志进行评审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二审,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三审。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志进行评审把关。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成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委员会或相应工作机构,选派得力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纂、评审、修改、校对、出版、发行等任务。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要主动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各地要切实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工作及出版经费。可通过乡镇(街道)自助、村(社区)自筹、企业或个人赞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安排解决。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尤其是熟悉本乡镇(街道)、本村(社区)历史情况的群众及本地在外人士支持,主动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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