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 文号:潭财预〔201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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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现将《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8日
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湘潭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原则
1、优先保障。预算安排首先满足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障各部门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2、分类分档。根据市级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及业务特点,将市级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和档次,不同类档的部门适用不同的经费安排标准。
3、定员定额。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主要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安排。对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采取单独核定的方法。
(四)真实准确。部门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定员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定员标准的核定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主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员标准的核定方法:人员经费按照“超编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缺编按单位实有人数核定”的原则;公用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
第六条定额标准的制定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包括人员经费定额和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定额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购置费、维修费、租赁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定额标准的制定应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物价水平、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情况及财力状况;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具有可行性;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七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工资福利支出预算的编制。工资福利支出反映部门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有关政策据实安排。
第九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助学金、住房公积金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有关政策据实安排。
第十条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的编制。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包括:公务费(含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工会经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费按编内实有人员及定额标准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编内实有车辆及定额标准安排,工会经费、福利费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物业管理费按照独立院落的政府采购金额安排。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报送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汇总,送市政府审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实行政采购的支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监督
第十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因人员异动而使基本支出发生变动的,各单位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后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湘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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