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益政发〔2013〕3号
颁布日期:2013-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意义、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受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据初步调查,现有隐患点290余处,威胁到5万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威胁10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44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避免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内,配合全省实施的“1358”目标,全面完成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的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有序开展20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勘查,完成15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500户居民的搬迁避让。开展城市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评价和重要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全面完成安化县、桃江县、赫山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的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对20处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通过调查评价与勘查,全面掌握全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重点隐患的详细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调查评价、详细勘查成果提交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作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按省统一部署,以安化清塘煤矿区、金锑矿区,桃江灰山港石灰岩矿区、松木塘锰矿区、石煤矿区,赫山泥江口石煤矿区为重点,开展1:10000矿山地质环境普查,基本查明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分布范围及形成原因,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完成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建立健全矿区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地表水土体、地下水系统变化防控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实施城市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评价。按省统一部署,开展益阳市区及重要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基本查明地下水情、地质构造及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成因,为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地下工程建设、科学管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地质依据。依法严格审批管理城市地下水工程活动,严防因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切实提高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能力。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推进地下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要具体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险情,及时合理处置。危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航道、通信、大型游乐设施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监测。其他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主管部门责令和监督责任人负责监测和治理。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县、乡两级政府要逐区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员。建立以乡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建立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制度,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预报设备。经费补助与设备配置标准按有关规定落实。

(五)提升预警预报能力。市、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气象、水务等部门,开展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等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在汛期特别是主汛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六)着力提高应急能力。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编制,主汛期到来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县级政府要编制发布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逐点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的执行责任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人民群众和专业队伍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建设完善应急群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要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和应急处险能力。

(七)强化防治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完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要从预审环节开始,严格把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具备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对农村居民建房进行地质灾害简易评估,指导建房选址,防止因建房削坡、开挖等引发地质灾害。

(八)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影响程度、灾害成因、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区别不同类型,分类采取治理措施。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影响巨大、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和危险点,尽快开展详细勘查,科学设计治理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对危险性大、危害程度严重、治理难度大且治理费用高的地质灾害,在科学开展技术与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实行搬迁避让。加强对搬迁避让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各区县(市)要把搬迁避让与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九)加强监管,切实减少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对于各类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有效预防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引导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移民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险、补偿机制的政策研究,从根本上控制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实行备用金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责任,有效防止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逐级建立责任制,并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乡两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二)构造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主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国土资源、发改、气象、水务、交通运输、公路、旅游、住建、安监、教育、商务、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各类矿业开发、房屋、建设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

(三)严格执法监督。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范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在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矿业权价款、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国土资源其他非税收入等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力度,设立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与工程治理、搬迁避让、装备配置与管理能力建设。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论证、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地质灾害、矿山开发损毁土地、废弃土地的有偿复垦、优惠利用、指标交易,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开发性防治新机制。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防治常识,对基层干部和群防群测员开展必要的防治知识专业讲座和培训,让他们了解防灾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害能力。

(六)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环境监测队伍,负责本地区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等专业技术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通信、交通等工具,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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