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益政办发〔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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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益阳市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益阳市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台帐反映全市各级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是否到位的主要凭据和载体。
第三条全市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台帐分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台帐包括纸质台帐和电子台帐。纸质台账是指将各种信息整理登记于纸质案卷,主要依靠人工手段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电子台帐是指使用专业的信息录入软件,将各种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并保存于计算机设备,主要依靠计算机软件进行管理。
目前,我市实行纸质台帐与电子台帐双轨制。今后,根据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台帐,建成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电子台帐信息库,实现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安全生产台帐分为综合管理台帐和专项管理台帐。综合管理台帐主要记录一个地区、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反映安全生产整体情况。专项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安全生产专项事件,比综合管理台帐更全面、细致、准确。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台帐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帐。主要记录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情况,包括会议通知、签到册、重要讲话、会议资料、现场照片等。
(二)安全生产制度台帐。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建立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名称、所在单位、整改方案、挂牌级别以及牵头整改单位、责任领导、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进度等内容。
(四)重大危险源台帐。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程度、所在单位、所属性质、监控单位、责任人、存在时间、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包括政府或生产经营预算(提取)总费用,各项费用预算、管理、使用等情况。
(六)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台帐。主要包括装备名称、用途、使用单位、责任人、使用程度等。
(七)安全生产检查台帐。主要记录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督查,部门专项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包括检查方案(通知)、现场检查记录表和汇总表、检查照片、检查通报(反馈意见)、隐患和问题整改跟踪情况等。
(八)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方面的台帐,主要包括宣传活动名称、活动方案、现场资料、总结、主办牵头单位等。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台帐,主要包括培训通知、教案、学员资料、学习资料、培训名册、发证情况、总结、现场照片等。
(九)安全生产责任状台帐。主要有各级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政府与政府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与本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等。
(十)打非治违台帐。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名称、所属行业、非法违法集中区域和行业、企业黑名单、行动方案、出动执法人数、打击效果等。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台帐。主要有两类台帐,一类是生产经营性伤亡事故情况与同期对比报表(分行业、地区);一类是生产经营性事故个案台帐,包括事故名称、发生时间、主要责任单位、发生地点、死亡人数、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措施等。
(十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台帐。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事故查处、打非治违等行动对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十三)应急救援管理台帐。包括本地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应急预案备案、应急演练等情况。
(十四)安全生产考核台帐。主要记录各级政府(安委会)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考核等情况。
根据实际开展的安全生产阶段性重要工作,也应当建立台帐。
第三章台帐的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和专项管理台帐。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台帐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台帐由其相关机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台帐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也可委托给有关中介机构代管,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主要包括本级党委、政府联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分管)的行业和部门;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姓名,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姓名,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重点。
第九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台帐、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台帐、安全生产责任状台帐、打非治违台帐、安全生产事故台帐、应急救援管理台帐、安全生产考核台帐等。
第十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主要记载本行业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包括监管对象名称、行业属性、地点、法定代表人、安全机构和联系人、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情况、安全状况、证照情况、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台帐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高危行业还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台帐)、重大危险源台帐、安全设施装备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台帐、安全生产责任状台帐、安全生产事故台帐、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台帐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名册、证照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台帐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台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台帐、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台帐、安全生产事故台帐、应急救援管理台帐、安全生产考核台帐等。
第十四条调阅安全生产台帐是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手段和内容。接受检查和考核的单位,不得拒绝有关部门调阅安全生产台帐。
第四章台帐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台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台帐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各级安委办、各部门相关机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安全生产台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台帐管理责任,实行专人管理,按规定建立、完善、维护、更新和保管好安全生产台帐。安全生产台帐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和安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单位切实落实台帐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认真检查台帐建立和管理情况,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台帐绩效管理,将安全生产台帐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对管理不到位的,酌情相应扣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高危行业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台帐。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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