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4个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外事侨务办、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移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银监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市消防支队等45个市直及驻张单位。
二、考核内容
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的贯彻实施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值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建立档案。考核机关在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考核对象逐一建立档案,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了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
(二)自查自评。2011年12月20日前,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机关(联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386600)。
(三)组织抽查。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四)核实情况。2012年1月5日前,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抽查的基础上,核实各考核对象报送的相关资料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五)确定结果。2012年1月10日前,考核机关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部分。考核对象出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和合格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市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并作为评选和表彰先进的依据。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件:1.2011年度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2.2011年度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附件1
2011年度区县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得分
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20分)
1.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3分)
本级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得5分。未开会,不得分;开会但未按要求发布信息的,得4分。
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3分)
4月30日前本级政府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得3分。未制定的,不得分。逾期制定发布的,得1分。
3.实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8分)
本级政府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得10分。未制定的,不计分;未公布的,扣2分;有制度未落实的扣3分。
4.报送依法行政信息(4分)
至少报送4篇依法行政信息,得4分。每少1篇信息,扣1分。
5.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2分)
12月20日前本级政府向市政府报告2011年度依法行政情况的,得2分。否则,扣2分。
二、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5分)
1.举行听证会(15分)
本级政府举行3次决策听证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得15分。每少举行1次听证会,扣5分。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视为未举行听证会。
2.执行“三统一”制度(8分)
对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的,得8分。有1件以上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备案(2分)
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的,得2分。有1件以上未备案的,每件扣1分。
三、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5分)
1.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15分)
12月20日前本级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5个以上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得15分。每少发布一个,扣3分。
2.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分)
9月底前完成区县直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任务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得10分。有一个以上部门未完成的,每个部门扣0.5分。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30分)
1.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行政执法证“换证”(10分)
按要求及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得10分。逾期完成的,酌情扣1-10分。
2.完善“权力清单”(10分)
12月20日前完成区县直部门“权力清单”修订任务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得10分。有一个以上部门未完成的,每个部门扣1分。
3.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依法受理、办理复议案件的,得5分。未依法受理、办理的,每件扣1分。
4.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工作(5分)
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义务的,得3分;未做到的,酌情扣1-3分。认真执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得2分;统计迟延或者不准确的,酌情扣1-2分。
五、特别加分和扣分
特别加分
1.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有重要创新的,酌情加1-5分。
2.完成市政府部署的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酌情加1-5分。
特别扣分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扣1-5分。
2.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扣1-5分。
3.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扣1-5分。
备注:
1.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者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2.第一至第四项中的扣分,以扣完该项总分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超过100分。
附件2
2011年度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得分
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17分)
1.召开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5分)
召开至少一次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的,得5分。未召开会议的,不得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5分)
4月30日前制定、报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1-5分。
3.报送依法行政信息(2分)
至少报送2篇依法行政信息,得2分。每少1篇信息,扣1分。
4.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5分)
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2011年度依法行政情况的,得5分。否则,扣5分。
二、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8分)
1.政府立规工作(8分)
按时报送列入立规计划(张政办函〔2011〕19号)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得8分。否则,酌情扣1-8分。
2.立规征求意见反馈(5分)
对下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时反馈意见的,得5分。否则,每次扣1分。
3.举行听证会1次(5分)
举行1次决策听证会,通过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得4分。未举行听证会的,扣4分。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视为未举行听证会。按要求报送听证会资料的,得1分。
4.执行“三统一”
制度(10分)
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的,得10分。否则,每件扣1分。
三、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
分)
1.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5分)
5月底前报送2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得5分。逾期报送或者少报送的,每件扣2.5分。
2.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分)
6月底前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得10分。否则,扣10分。
3.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分)
严格执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得5分。否则,每发现1件扣1分。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35分)
1.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行政执法证“换证”(10分)
按要求及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得10分。逾期完成的,酌情扣1-10分。
2.完善“权力清单”(15分)
11月底前完成部门“权力清单”修订任务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1-15分。
3.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依法受理、办理复议案件的,得5分。否则,每件扣1分。
4.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工作(5分)
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义务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1-2分。认真执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得3分;统计迟延或者不准确的,酌情扣1-3分。
五、特别加分和扣分
特别加分
1.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有重要创新的,酌情加1-5分。
2.完成市政府部署的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酌情加1-5分。
特别扣分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扣1-5分。
2.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扣1-5分。
3.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扣1-5分。
备注:
1.考核对象不具备本表有关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职能而无法开展该项工作,应于6月底前提出书面报告,经考核机关核实、批准后,对该项目以分值满分的80%计分。
2.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者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3.第一至第四项中的扣分,以扣完该项总分为限。
4.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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