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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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形势,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考核评价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对各县市区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直相关部门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简称“市食药安委”)的领导下,由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五)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对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评价细则由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制定,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认真履职,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破获和查处省部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药品案件的;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须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市绩效考核内容,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药安委办公室报市食药安委审定,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布。市食药安委对考核评价中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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