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8日

吉林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入汛以来,全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水毁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紧迫繁重。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按照省里统筹支持指导、地方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的总原则,组织发动群众,立足自力更生,抗灾自救,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迅速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有保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尽快恢复,确保入冬前所有受灾群众都能有房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受灾地方党委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灾后恢复重建和维护社会稳定负总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围绕职责做好本系统灾后重建的指导工作。

(二)坚持科学重建。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防止盲目建设,杜绝在河道、行洪区内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恢复和新建各类设施。重建工作要与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暖房子”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三)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恢复建设水毁倒塌居民住房,优先恢复建设与灾区群众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恢复建设影响度汛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

(四)坚持质量效益。按照安全、适用、节俭、高效原则,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质量,尽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土地集约使用。

(五)坚持自救互助。充分调动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振奋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三、工作任务

(一)居民住房建设。尽快完成灾情核查及房屋受损鉴定。需要维修的,要抓紧维修加固;需要重建的,要立即实施重建。今年入冬前,要全面解决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

(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恢复重建水利、铁路、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农村公路、林区道路、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和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及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恢复重建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安全、基层组织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功能。

(四)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恢复重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及粮油储运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五)工农业生产建设。支持和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加快对农、林、牧、渔业等各类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复垦整理水毁耕地,恢复农业生产能力。

(六)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重点增强松花江流域内污水达标排放、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监控和治理,妥善做好废墟清理与各类废物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工作。

力争年底前,完成以上各项恢复重建任务。

四、政策保障

(一)资金政策。

省和各受灾地方政府要按照开源节流、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向国家争取一点、省里补助一点、地方配套一点、政策减免一点、银行融资一点、保险赔偿一点、个人承担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建设资金、预备费、可支配专项资金、楼堂馆所停建项目清退资金和节约“三公经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受灾居民损毁住房维修加固和重建。金融部门要积极推动以在建项目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灾后恢复重建,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二)项目审批政策。

各级发改、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和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强全过程跟踪服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批,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顺利实施。

(三)土地政策。

免收受灾农民住房重建所涉及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证工本费等费用;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居住用地,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需异地搬迁重建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后,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对灾区抢险救灾设施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灾后重建所需城镇村居民点、基础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四)税收政策。

允许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即时在税前扣除,简化受灾企业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审批手续;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收费政策。

受灾居民住房建设,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类经营性收费。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五、工作职责

(一)地方党委政府。

各市(州)党委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党委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规划、建设、验收、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

(二)省直部门。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积极争取国家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受灾群众救助及临时安置。省住建厅负责房屋受损鉴定,帮助指导损毁住房的修缮、重建和水毁供排水、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导受损国省干道、重点农村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对仍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采取防汛应急抢险措施的水毁工程和其他水利水毁工程的恢复重建;加快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搞好河道清障。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后各类农业生产自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监管。省金融办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融资工作。省国土厅负责帮助指导水毁耕地的复垦整理,恢复土地耕种能力。省工信厅负责帮助指导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省商务厅负责帮助指导灾区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省物价局负责做好灾区的物价平抑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帮助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后疫情防治工作,帮助受灾卫生医疗机构恢复重建。省环保厅负责灾后环境的监测与监管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调度各受灾地方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和检查。省直各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按照各自职能,主动作为,着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省里成立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巴音朝鲁任组长,省委常委、副省长马俊清,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房俐,副省长隋忠诚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松、赵彪及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全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负责领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受灾地区也要参照省里建立组织领导体系,认真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地方党委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各受灾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高位操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准确核报灾情,科学制定恢复重建方案,积极落实本级重建资金,扎实推进重建项目实施。各受灾地方党委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帮扶困难群体,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产生活。

(三)省直部门要做好行业指导。各省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技术服务,落实灾后恢复重建指导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保证各项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工作调度。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半月调度制度。每月15日和30日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重建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五)严格资金监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和杜绝发生贪污、挤占、挪用和浪费等问题。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收回相应的补助资金;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总结典型经验,弘扬抗洪救灾精神,鼓舞士气,汇集力量,夺取灾后恢复重建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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