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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H7N9禽流感等疾病传播,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二、凡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应于2013年5月5日前自行处理;未按时限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管控。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监督举报电话:62588110。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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