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H7N9禽流感等疾病传播,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二、凡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应于2013年5月5日前自行处理;未按时限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管控。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监督举报电话:62588110。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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