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政办发〔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赶超隆起、全面振兴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4年主要任务(共12项)

1.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严格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公布“审批项目清单”。(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首批清理)

2.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目录)

3.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市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市人社局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4.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上报审定)

5.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编办牵头,会同市农委、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6.按照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同步跟进工商、质监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检验检测机构、执法队伍的整合与设备划转等工作。(市编办牵头,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上报审定,年底前完成调整任务)

7.对已经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新设立的上述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市民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上报方案)

8.根据国家对地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指导意见,做好承接工作;结合中央和省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减少、归并一批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适时制定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9.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照后证”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市工商局负责,2014年4月开始实行)

10.在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服务站整合,同时对原来设置的功能作用不大、拆分过细的所属事业单位同步进行撤并整合。(市卫计委会同市编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11.推进事企分开,将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注销企业法人,取消经营性活动,促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12.加强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更为综合、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交实施方案)

(二)2015年工作任务(共16项)

1.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我市房屋登记、林业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能,搭建统一管理平台。(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根据国家、省关于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相同或相近职责的意见,明确我市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问题。(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根据国家、省出台的关于规范非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实施中的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负责)

4.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服务型、监管型”进行管理模式转型,包括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职能变化调整所属事业单位设置、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档次、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切实提升行政管理质量、效率和水平。(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负责)

5.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启动行政机关与已建立的各类社会组织脱钩,配合财政部门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起“政府转移、民间承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市民政局负责)

6.以“智慧城市”建设为载体,完善政策体系,架构平台整合资源,打通以往财税、公安、民政、教育、医疗、交通等行业信息自我封闭不互通的状况,形成数据共享,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基础保障。(市住建局会同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7.贯彻落实好国家修订后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市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市质监局负责)

8.取消市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承担此项职能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担此项评价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市法制办统筹审核审定)

9.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残、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0.落实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和法人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市具体落实工作。(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落实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配合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成本级政策体系、资源整合和信息使用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市发改委会同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12.组织落实好国家、省新出台或修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等,形成工作方案,确保政策、制度“落地”。(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负责)

1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市财政局负责)

14.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加强对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察。(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办负责)

15.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责任追究。(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16.推进政事分开,逐步将非行业主管部门或在本部门职能之外举办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予以剥离,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市编办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

(三)2016年—2017年工作任务(共6项)

1.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执行省政府新修订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审核、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3.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4.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市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市发改委会同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6.基本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市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市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政府机构改革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市政府组成部门共计32个,其中保留机构28个,组建机构2个,接收下放的机构2个;加挂牌子机构2个。

(一)组成部门

保留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粮食局、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中市监察局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管理,纳入市政府工作部门。

撤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旅游局两个部门管理机构,有关职责分别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二)制定涉改部门“三定”

按照省政府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涉改部门的“三定”。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省政府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省政府规定配置;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业务科(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数不超过改革前两个部门内设机构总数。非业务性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新设置的专业管理类科(室)数额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5%。不设置3名(含3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跨部门调整职能的,遵循“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进行。部门行政编制配备11名以下(含11名)的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行政编制配备12名以上(含12名)的核定领导职数3名(1正2副),涉改部门领导职数按4名(1正3副)核定,任务较重或加挂牌子的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为3名的科(室)设1职(1正),4名以上(含4名)设2职(1正1副)。设置机关党委(总支)的,核定专职机关党委(总支)副书记职数1名(正科长级);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核定专职领导职数。

改革前已配备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人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的领导职数的,允许暂超职数配备并逐步消化,新提拔领导干部需在新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2014年年底前,部门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要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包括整合、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三)“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1.部门依据《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本实施意见,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建议;

2.市编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3.提请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提请市编委会审议;

4.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四)“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

1.召开改革动员大会。以部门或系统为主体,进行机构改革动员和工作部署,明确改革重点和具体工作步骤,全面启动本系统、本部门机构改革。

2.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制定部门定岗定员实施方案,报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确定中层职位人选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人选。

3.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加强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市编办负责提出机构改革检查验收的意见,市档案局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方面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出机构改革中政府部门定岗定员的意见,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4.组织检查验收。各部门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2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自2014年起,每年的12月2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向编委会书面报告年度“三定”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振兴发展、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时限要求,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由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具体负责有关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新组建部门和任务分工中确定的牵头部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要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为的工作局面。

(二)严明改革纪律。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加大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改革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参与改革、人人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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