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丹东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丹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农业灾害、森林火灾、交通运输安全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渔业局、丹东海事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畜牧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经信委、市消防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丹东供电公司、各通讯单位(电信、移动、联通)、丹东军分区、丹东武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引发的低温冻害等农业灾害由农业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电力、能源、重要工业品保障、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大风、沙尘暴、霾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由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4)海上大风、大雾引发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由市气象、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挥应对工作。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接收、汇总,起草灾情报告;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发改委: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市农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合当地政府指导、帮助农民做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抢修农业设施;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组织力量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统筹安排农业救灾资金;负责核实农业灾情,及时上报政府;负责向灾民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保障工作。
(4)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并根据灾情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和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职工临时宿舍及塔吊等施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在气象灾害期间停止一切室外施工作业;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临时建筑物、广告牌匾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出现倒塌等事故;要指导和督促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加强监控,做好有关设施和线路的巡查、维护和抢修,确保居民和机关单位的正常用水、用气和出行。
(9)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救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10)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1)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2)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13)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解决受困群众吃饭、住宿、取暖等问题;迅速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参与灾后恢复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14)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本行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15)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牧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受灾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生产自救;做好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16)市安监局:负责对非煤工矿、危化等重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17)市消防局:负责承担市气象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
(18)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稳定;会同当地政府和商业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19)市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趁机涨价、哄抬物价行为。
(20)丹东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监控,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在灾情影响到正常供电时,要迅速调集抢修队伍,抓好突击抢修,控制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尽快恢复供电。
(21)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提供影响区或事发地海况(重点是海浪、潮位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实施生产作业渔船、休渔渔船等规避气象灾害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丹东海事局:根据海上搜救、预防等特殊需要,负责提供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和海域等资料,并按气象条件开展救援。
(23)电信丹东分公司、移动丹东分公司、联通丹东分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24)丹东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5)丹东武警支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转发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市气象局及各县(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
3.1.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丹东市气象灾害报警电话:0415-2151445。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市、县(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Ⅳ级预警:区域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
出现上述情况时,由事发地的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Ⅲ级预警标准为区域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到达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
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Ⅱ级预警标准为区域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省内4个以上设区市(包括我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
出现上述情况时,市气象局要迅速将我市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Ⅰ级预警为区域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省内3个设区市(包括我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
出现上述情况时,市气象局要迅速将我市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省气象局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区域内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Ⅳ级响应
市或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市气象局或县(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市、县(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局通报。
4.1.2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预警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市)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发生地县(市)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发生地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关县(市)气象局通报。
4.1.3Ⅱ级响应
我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启动命令后,市、县(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部门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
(3)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省气象部门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灾害性天气的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和跟踪服务工作。
(5)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关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4.1.4Ⅰ级响应
我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发布Ⅰ级预警后,市、县(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县(市)两级气象局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两级气象局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省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应急工作;省气象局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县(市)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县(市)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关市、县(市)两级气象局通报。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对于我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上级主管部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Ⅰ、Ⅱ、Ⅲ、Ⅳ级启动命令后,事发地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气象灾害评估
4.5.1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对我市范围内气象灾害进行评估。
4.5.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4.6.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死亡、经济损失、救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各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
4.7.2Ⅲ、Ⅳ级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的消毒指导与疫情监测工作。
5.1.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保障队伍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探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讯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气象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有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两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对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7.3.2县(市)区政府依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3.3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4预案解释
7.4.1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4.2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市气象局依据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市气象台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发布台风红色为属于极大级别。
7.5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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