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葫芦岛市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青山资源,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切实巩固绿化成果,严厉打击非法露天采矿、采石、采沙等对森林及山体具有毁灭性破坏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征收土地、破坏山体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对全市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征收土地、破坏山体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及林地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政管理秩序,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有序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我市采矿、采石、采沙等工程项目依法依规、高效集约利用青山资源,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1.依法清理未取得国家和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所有非法露天采矿、采石、采沙破坏青山资源企业。
2.检查已依法办证的采矿、采石、采沙企业使用林地情况,包括:是否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行为;是否有非法破坏林木的行为;临时用地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了植被复绿工作。
3.严厉打击在重点林区(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水源地涵养区、风景名胜区)非法露天采矿、采石、采沙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在上述区域从事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律从重从快严肃处理,确保重点林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其他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2013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12月1日—2013年2月28日)。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行动方案,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同时,开展细致调查,摸清本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情况,掌握好第一手资料。
2.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1日—2013年5月31日)。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已取得国家和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采矿、采石、采沙企业,检查其是否依法依规用地,发现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对确实需要占用林地的,在接受相应处罚后,依法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在重点林区内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露天开采、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由森林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重点查处,追查到底,办成铁案,起到打击一点、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3.总结核查阶段(2013年6月1日—2013年6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明查暗访,对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办。对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市严厉打击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海平任组长,市林业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民政局、安监局、检察院、法院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青山办,联系电话:3093043。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整顿、打击、复绿等工作。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同作战。林业部门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严格查处、严厉打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按要求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不予年检;监察部门要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渎职失职、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应关、应停的非煤小矿山要明确关停时限,制定关停标准;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质量评价,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大对在小流域内采砂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民政部门要坚决取缔违法违规修建的公墓,对现有墓地和坟地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消除乱埋乱占现象;公安机关要配合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开矿采矿、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要加大查办和惩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停止发放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对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公诉和审判。
六、工作要求
1.大力宣传,广造舆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造声势,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使专项整治行动得到支持和理解。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指派专人负责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3.全面覆盖,严厉打击。该清理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企业一律清理,对重点、难点案例以及借机聚众闹事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不留死角。
4.认真总结,收集资料。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行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有效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同时,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成果运用,注意拍摄、收集、整理、保存反映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部署、工作措施和行动程序等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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