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7月24日

阿拉善盟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试行)

为加大阿拉善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力度,促进我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和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机制。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要支持、鼓励各类投入主体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等联合共建孵化器。

二、新建或改扩建孵化器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其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孵化器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具有营利性的孵化器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孵化器最终用地价格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孵化器,用于孵化器建设。具体用地方式与土地出让金额度,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三、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享受"三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盟、所在旗(区)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后两年减半奖励,主要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在孵企业的研发补助等。

四、盟级科技资金每年给予孵化器10万元-50万元的日常运行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招才引智、对外宣传以及服务功能的完善等。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当年由所在旗(区)政府(管委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在孵化期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由所在旗(区)政府(管委会)给予所在孵化器10万元奖励。

六、建立入驻孵化器项目评估审查机制。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应该具有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符合全盟产业发展需求、在同行业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通过专家评审评估后方可入住孵化器。

七、简化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审批手续。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涉及由盟级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审批事项,由所在旗(区)相关部门予以审批或备案。

八、建立孵化器种子资金扶持政策。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可享受孵化器种子资金支持,用于启动研发项目。种子资金由盟本级和孵化器所在旗(区)政府(管委会)按1:1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最高补助资金额度为100万元。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由所在旗(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九、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在孵化期内租用孵化器的标准厂房、公用工程设备、办公用房、居住房屋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旗(区)政府(管委会)通过财政全额补助方式给予孵化器,由孵化器无偿提供入孵企业使用。

十、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及项目,申请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各类项目资金可优先支持。

十一、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须缴纳的盟级以下(含盟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十二、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在孵化期内可享受盟内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按照同一企业当年用于孵化项目研发贷款全部利息进行贴息,第一年按100%贴息,第二年按50%贴息,第三年按30%贴息。

十三、支持孵化器创建自治区级特色人才培养基地。进入孵化器的各类人才,符合国家、自治区、阿拉善盟各项人才引进办法的,可同时享受各级政府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特色人才培养基地的孵化器,可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扶持政策。

十四、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从孵化器毕业落户在阿拉善盟正式投产运行后,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盟行署分别给予项目带头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五、孵化器及入驻孵化器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阿拉善盟制定的所有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十六、本扶持政策由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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