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赤政办字〔2015〕117号
颁布日期:2015-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3〕225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4〕144号)精神,各旗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2013、2014年度全市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存在核实工作不到位、平均分配、发放工作滞后和应发未发等问题。为做好2015年度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政府是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责任主体,要深入研究有关政策,加强工作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由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指挥调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2015年自治区和市财政对各旗县区的配套资金与2014年保持不变,其余部分由旗县区财政自筹。

三、各旗县区政府要充分组织动员有关部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各层面力量做好低收入农牧户核实统计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全部纳入发放范围,确保做到应发尽发。

四、本年度供煤工作继续以现金形式发放,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低收入农牧户每年每户600元发放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坚决杜绝不经认真核实采取平均分配、变相平均分配方式或降低标准发放等问题发生。

五、供煤补贴款发放要按照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稳妥有序推进工作。

六、各旗县区政府要尽快研究部署,尽早筹措资金,确保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供煤补贴发放工作,并将本年度供煤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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