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赤政办字[2013]164号
颁布日期:2013-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0日

赤峰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七部委《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7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及保障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安全为目标,针对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大检查,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噪声扰民、城镇“三产”服务业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加快我市产业调整步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一)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及要求1.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噪声扰民、城镇“三产”服务业环境污染等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灰场治理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各旗县区污水处理厂加快推进脱氮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4)加强对城镇噪声扰民及“三产”服务业环境污染等群众多次投诉的环境问题查处力度。各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镇建筑施工场地加大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对违法施工工地执行限制夜间施工审批,通过控制审批夜间施工和查处相结合,进一步降低违法施工噪声扰民投诉问题的发生。各旗县区要严把建设项目管理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防控“三产”服务业环境污染问题,对“三产”服务业环境违法坚决予以查处,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2.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检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查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查看在建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工作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牧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旗县区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

(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任务及要求1.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游10公里内存在河流、湖库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尾矿坝、排洪系统、输送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三防”设施和事故收集设施建设情况等。

2.重点对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2013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目标。各旗县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联合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旗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环保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工作,重点抽查已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和“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地区,要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区域限批,并约谈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加大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的环境问题。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2013年7月31日前,各旗县区要制定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25日)。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通过现场检查、专项督查、抽查等方式,集中检查辖区内各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并于9月15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月1日至10月31日对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

1.环境安全大检查总结阶段。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9月15日前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填报附表1《2013年环境安全大检查汇总表》、附表2《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汇总表》和附表3《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汇总表》(请自行下载附表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307/t20130701_254569.htm)。

2.环保专项行动总结阶段。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11月10日前将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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