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这里所称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和营运资质,用于接送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的车辆,严禁幼儿园幼儿在无家长陪同情况下搭乘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可以是学校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加强我市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长效机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幸福呼伦贝尔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尽快建立起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满足现实需要、责权利明晰的中小学校车管理秩序。学校、社会和家庭要增强校车安全意识,支持校车运输工作,共同为构建幸福呼伦贝尔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尊重儿童生命,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以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旗市区人民政府为校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校车的来源应多样化,通过市场化运作,调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中小学校车服务和校车安全工作。
(三)财政资助,有偿使用。校车运营具有公益性质,以微利经营为主,营运成本实行“政府补贴、企业(业主)让利、学生有偿使用”的办法,降低学生乘车负担和校车营运成本,具体补贴办法由各旗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城乡公共交通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校车管理运营模式。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制定中小学校车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重申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校车运行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两年内对辖区内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实现全覆盖。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布局中小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要以旗市区为单位,统一校车标识,积极调整客运班次,延伸或开辟新的客运线路;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牧区,旗市区政府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可尝试对部分学校实行错时上下学或轮休的管理办法,缓解集中运营的压力。
(二)完善校车安全工作机制。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地要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中央财政承担的支持校车服务的资金,待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各旗市区政府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特点,明确责任分工,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依法对校车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管理档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协助财政部门落实校车运行补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掌握校车和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定期检验车辆和做好驾驶员的年度审验及安全教育,掌握车辆的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站点等基础情况。严格查处在非校车站点停靠和超载现象。加强管理力度,积极调整警力,在上下学高峰期设立助学岗,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在重点路段的学校门前安装安全警示设施,设立警示牌确保学生安全。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无证营运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的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加强路况检查工作,完善公路标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维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监部门负责定期检查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适时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完善的校车运输安全工作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校车运营补助资金的测算、筹集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税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实施校车优惠办法;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市场化运营车辆的收费价格。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生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举措,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遇到校车时主动避让、校车优先通行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营运、规范营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中,真正让交通安全常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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