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字〔2015〕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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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和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察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环境执法工作调度会有关要求落实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4〕3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自治区环保厅“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的总体目标,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通过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精细化管理,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妥善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各旗县市区环保局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股室和环境监察部门监管职责,在全市9个旗县市区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是依据我市三大产业集群分布、管辖区域企业状况、环境质量状况、工业企业集中区域和周边环境敏感状况、环保执法队伍与装备水平等因素划分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使网格内各排污单位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
(四)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分块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建立标准明确、责任细化、考核公平、奖罚分明的管理体系,构建一个覆盖全市、以旗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力量为主体的环境监察网络,实现环境监察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推动我市环境监察工作进入新阶段。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网格划分
1.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建立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各旗县市区环保局结合相关要求及本辖区工作实际,建立辖区内环境监管网格,形成覆盖全市的环境监管网络。
2.对辖区进行网格划分,要充分考虑辖区内企业状况、环境质量状况、工业企业集中区域和周边环境敏感状况、存在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情况、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历年来环境违法信息、环保执法队伍与装备水平等因素,各旗县市区应将辖区划定2个或以上的网格(片区),并做到网格边界清晰、人员固定、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
(二)人员确定
1.各旗县市区以实现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全覆盖为基础,按行政区划(块)或行政类别(条)为主要划分依据,采用分块、分条或条块结合等方式,将管辖的区域划分为多级网格,并按要求确定网格划分、等级、区域及责任人等。
2.各旗县市区环保局在划分网格的过程中,应注重将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监管重点网格予以划分,设立本级的重点管辖网格,有针对性的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网格的监管力度。每个单元网格内至少配备2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统一领导,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组织调度。各级网格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别明确网格责任领导、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三级责任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
网格责任领导主要职责:落实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对无故不落实所属网格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网格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分管的网格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落实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具体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2.对网格内污染源和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负责所在网格内重点污染企业、环境隐患或敏感区等基本信息的收集,详细掌握网格内企业生产、污染治理情况和污染物排放去向。
3.落实上级各项环境监管要求,完成现场环境监管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做好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对网格内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查处,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移交和移送等相关工作。
4.及时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和环境信访调查、处理和回访工作;做好环境污染事故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5.建立环境监察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健全辖区环境监管“一企一档”数据信息库,对重大环境问题建立管理台账,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等信息进行更新。
6.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并及时上报;接收群众和企业咨询,做好各网格之间的工作交流。
7.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治理、环境管理以及建立环境制度等工作。
8.其他相关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各旗县市区要参照市级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于2015年11月27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工作,11月30日前将各辖区内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建立网格横向间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完善相关制度,积极交流经验做法,确保环境监察网格化工作取得成效。
3.积极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做法。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自身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对于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和反馈,确保工作运行顺畅。
三、监督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是全市的重点工作,是提高社会管理工作质量的创新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思想认识要端正,工作态度要积极,切实把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工作分工和有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不断增强网格化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建立完善的监管职责、工作程序、监督考核等制度,按照“谁分包、谁负责、谁出事、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督查通报的网格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党纪或法律的,交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旗县市区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网格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矛盾问题,并将检查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各旗县市区要加大网格监管人员、车辆和设备的支持保障力度,强化执法硬件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二)各旗县市区要对网格内环境监察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开展培训工作,为全面实现网格化管理,达到精细化管理要求提供能力保证。
(三)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的区域督查大队,要对各自网格区域内的非市直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各旗县市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本辖区内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应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四)市、旗两级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2—3年进行一次调整。
(五)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于责任落实到位、执法成效突出的执法人员进行表彰;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进行惩处。对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区进行约谈和通报。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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