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日期:2010-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12号

集宁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第381号令)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第24号令)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2009〕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在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决策上来,以稳定为大局,坚定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兰察布市集宁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集宁区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建委和集宁区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城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救助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市救助管理站站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工作。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区内外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协调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患者。负责安置流浪乞讨人员中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真实情况及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

市公安局、集宁区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或接到市民的报告,应及时赶赴现场将病人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3、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打击强讨强要、跪地骗要、抱小孩讨要和幕后操纵儿童乞讨活动的人员。

4、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市财政局

1、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卫生局、集宁区卫生局

1、负责确定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桥东、桥西各一所),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病情诊断和救治。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集宁区民政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要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指导集宁区22个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开展宣传和救助管理工作,发动社区救助员及志愿者,对在社区游动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动方式救助或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拨打120和110进行救助。

市建委、集宁区城管局

1、负责做好城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告知、护送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要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3、做好在城区内特定时段、特定路段、特定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

三、依法确定流浪乞讨救助对象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给予救助: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贫、因灾或外出失窃、逃学等造成流浪、乞讨,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的受助人员。

(二)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在本市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且身无分文的受助人员。

(三)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在原籍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受助人员。

(四)在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指,在城区以流浪乞讨为生的受助人员。

受助对象必须自愿提出救助要求,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提供救助。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阻止。

救助对象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四、规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救治对象的界定

救治对象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原则

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救治经费

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

(四)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所患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者除外)提供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

(五)救治标准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按照物价、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

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6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20元。

对住院治疗但生活能够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执行。

(六)救治费用结算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每季度末汇总上报。市内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和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用医疗救助资金结算,市外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结算。

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七)指导和监督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违规处理

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拒绝接收流浪乞讨病人的医院,由卫生部门责令其接受;

2、对流浪乞讨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

3、治疗中违反规定擅自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器械检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4、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所骗取的全部资金;

5、严重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市卫生局将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九)救治程序

1、入院: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广大市民发现有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都可以直接拨打110或120急救中心电话,接报者应及时赶赴现场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对有暴力倾向并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送市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通过初步判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市救助管理站值班电话:8387237)。

2、甄别、鉴定: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在24小时内对病人开展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救治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助人员救治询问登记表》,签署意见交医院。对不符合救助救治条件的,由病人本人或由卫生部门自行解决。

3、查寻、查证:对病人在做好救治工作的同时,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再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并及时通知当地政府或亲属来救助站或医院接人。

4、出院、费用结算:在病人病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时,医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同时,救助站工作人员对出院手续、费用情况进行复核。对有家属来医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有家庭确属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由救助站协调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5、返家、安置:经治疗后,对姓名地址清楚且无能力自行返家者,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安排护送;对因年老、年幼或智障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且在站内留居超过10天的,由市救助站报市民政局批准,送市福利院安置。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由事发地公安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查核实后,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负责火化尸体。

五、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宾馆、繁华街道、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集宁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

各旗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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