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防火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内政办发〔2011〕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继续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确保实现自治区全年火灾亡人数量“零增长”的工作目标。自治区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发动各部门、各警种以及各类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集中开展“消剿火患”战役。
一、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成立“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赵黎平自治区副主席
副指挥长:王瑞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张有恩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办、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人防办、安全监管局,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内蒙古广播电台、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以及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汪浩兼任。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排查、清剿火灾隐患,巩固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全面推进城市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高压整治人民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及零、散小单位的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发生,打好冬季火灾防控和重大节日活动消防保卫主动仗。此次战役行动务必做到“三个确保”和“三个实现”,即确保一般火灾隐患100%整改、重大火灾隐患100%挂牌督办,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盟市驻地、计划单列市等大中型城市不少;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显著提升,实现火灾四项指数全面下降。
三、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区域的排查整治
1.城市居民社区。全面检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驻社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重点整治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私搭乱建、乱停车、设置障碍物等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建筑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堆放杂物等问题。
2.城乡结合部。重点整治因违法建设、非法经营、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导致防火间距、防火分区、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等衍生火灾隐患。强化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依法取缔、查封一具备安全条件或严重带险运行的隐患单位的场所。
3.农村牧区。全面检查嘎查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整治小作坊、小旅店以及“农家乐”等场所的火灾隐患。
(二)单位、场所的排查整治
1.人员密集场所。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及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全部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结果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查。
2.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继续巩固火灾隐患整治成果,重点整治占用建筑消防车通道、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使用不合格外墙保温材料、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对可能存在隐患或隐患未及时消除的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3.能源化工行为。对涉及液氯、合成氨、电石、液化气、剧毒及有毒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化工生产企业,涉及硝化、氧化(过氧化)、氯化、聚合反应等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大型煤化工企业,大型火力电厂,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的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要明确危险品的性质、数量,熟悉各类化工装置工艺流程,重点检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完好有效情况、工艺防火措施的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并对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出全面评佑。
4.小单位、出租房屋以“三合一”场所。地毯式、网格化排查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关加工工作坊等小单位,居民出租房屋、群租房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不符合消技术规范,以及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问题。
(三)其他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业和场所的排查整治
结合地区实际,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以及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场所纳入排查整治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工作方案,细化量化目标任务,最大程度落实到岗位人员,层层部署,迅速掀起开展“消剿火患”战役。各地要组织召开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针对不同类单位,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标准。各社会单位要对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普遍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向辖区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递交消防安全承诺书。各盟市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消防技术专家,每月深入旗县(市、区)对重大火灾隐患和疑难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会诊”,定期组织旗县(市、区)开展交叉互查,帮助查找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提升“清剿火患”质量,自查结束后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清剿火患”战役自查统计表。
(二)全面整治(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1.实行责任包干。各盟市指挥部要每月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以旗县(市、区)为重点,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嘎查村委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文化、卫生、广电、体育、人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针对教育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施工现场、普通地下室、客运场站、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宾馆饭店、文化和演出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广播电影电视机构、文博场所、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场所,在本行业、本系统内扎实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开展“网格化”排查。各盟市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元,逐一细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逐条街道、逐个社区、逐家单位、逐个乡村开展地毯式排查。第个网格确定检查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所排查的社会、乡村、单位(场所)全部建立工作档案、隐患台账,排查一个登记一个,确保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
3.综合整治。各单位要按照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要求,认真落实会商、移送、报告制度,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合力。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和安全监管作用,协同联动,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要配合推进居民社区消防安全建设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社区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规划、城管、安监、工商、住建、人防、市政市容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违法建设、非法经营、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源头性消防问题的打击整治工作。对于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属于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依法预以取缔;属于未经许可违法经营的,安监、文化、卫生、公安等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属于未经许可、备案的地下空间,住建、人防、卫生、消防等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属于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规划、城管、住建、人防等部门应依法进处或责令停止使用。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单位,工商、质监等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
4.监督执法整治。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明确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排查整治范围,建立排查整治台账,量化任务指标,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错时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深入进行排查整治,向社区、嘎查村每个单位、场所、出租房主告知消防安全责任,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一个村庄、一个场所。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地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总结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9日)
各盟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工作成果。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战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和具体举措,战役行动的成效直接关系全年火灾形势和2012年春节消防安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分片、分行业包干制芳,各苏木乡镇、街道要组织成立督导检查组,对所辖嘎查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二)统筹推进,夯实基础建设
排查整治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依托综治工作平台、网格化管理平台、村庄社区化管理平台、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平台等开展工作,在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城中村改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等工作中,统筹考虑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局、公共消防设施、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等建设需要,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职责,根治易衍生火灾隐患的各类源头性问题,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建立社区小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和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离安全互查互督。
(三)加强宣教,营造浓厚氛围
坚持边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团结《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毁坏体,广泛宣传报道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和“清剿火患”战役情况,引导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投拆身边的消防安全问题,定期颂上曝光火灾隐患单位,最大化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消防教育培训职责,组织开展多元化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的人员都能了解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基本防火灭火技能。
(四)严格考核,强化跟踪问责
战役行动期间,自治区防火委将组织督导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通报发现的问题,并下发督办通知责令整改。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和重大影响火灾,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次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11年各盟市、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考评内容,并作为评选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的重点评价指标。
(五)及时总结,落实信息反馈
战役行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情况信息收集汇总,认真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工作情况,指挥办公室将定期刊发简报反映工作、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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