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宁政办发〔201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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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食品药监局、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红十字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区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区重大传染病之一。自治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实施了3个全区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到2010年底,10年累计发现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20491例,完成规划目标的102.46%,治愈率达到90%;全区各级政府共投入4293万元,减少因结核病死亡6877例,避免128005例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减少新发生结核病患者12800例。2010年结核病第五次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显示,全区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为50.2/10万,较1990年下降了70.12%,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结核病控制指标。
同时,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区肺结核报告发病率长期处于甲乙类传染病前列,且疫情下降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每年有潜在新发肺结核患者3000余例,新产生耐多药患者120例,疫情依然严重;全区65%的肺结核患者是劳动力人口,肺结核已成为损害社会主要劳动力的严重传染性疾病;农民患者占全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65%,肺结核仍然是贫困地区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因素之一;跨区域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加大;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亟待加强;结核病早期发现筛查难度较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较低;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区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3万人;
——全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90%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区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5个地级市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自治区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9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规定数量的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宣传和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规定的免费治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市、县(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及对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并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确诊,逐步在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培养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引进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立足我区实际,注重结核病防治技术的应用研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我区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加强省际交流,拓展省际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省际合作,共同实施全国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按照人口数量和一定标准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根据经济增长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并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各类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做好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5个地级市各确定1家按呼吸道传染病防治规范布局、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门诊与住院病区为一体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情较重和需要住院诊疗的结核病患者;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区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与技术指导。各市、县(区)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优先考虑将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作为结核病定点门诊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省际交流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自治区、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区内外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市、县(区)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实行部分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宁夏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9〕242号)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其他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区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全面使用抗结核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强化抗结核药品招标采购、分发、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不定期对各市、县(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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