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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树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树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0]7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玉树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二、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由地、县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负责接收,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
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统计工作,红十字会和慈善会按规定时限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物资接收、转运情况,一天一报。
四、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和转运,要做到手续齐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五、抗震救灾物资的接收、转运情况,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有利监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六、抗震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对接收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捐赠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
七、各级农业、卫生、质检、药检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即将调运使用或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八、各级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督查,定期对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管理、调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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