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2014〕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东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海东市创建省级创业型

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政府引导、部门服务、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原则,进一步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着力营造政府激励创业、全民关注创业、劳动者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鼓励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将我市打造成为省级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力争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社会充分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初步形成并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体系;力争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指标、创业情况评价指标、创业带动就业情况评价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主要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全市创业主体数量明显增加,创业人员新增5000人(其中:拉面从业者3000人);组织创业培训3000人(其中每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不少于300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15000人;利用省级补助资金及市财政配套建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个;各县(区)结合各自特点及实际建成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和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1个;提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以上。

二、创业导向和创业主体

(三)创业导向。充分依托我市地域和产业优势,紧紧围绕我市推进经济建设“三大历史任务”和实现“在八个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战略目标,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近期发展重点为基点,主要建立以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区、海东工业园区、东部城市群建设和特色旅游业及拉面经济等产业为主体的创业导向体系,通过创业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产业特点,使创业人数明显增加,创业氛围更加浓厚,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四)创业主体。在全市倡导全民创业,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就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引导和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已有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3、鼓励农民创业致富。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围绕拉面经济、乡村旅游业等产业,引导和帮助贫困和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到外地创办拉面馆;发展一批集餐饮住宿、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特色乡村饭店旅馆;结合农事季节和农特产品加工,鼓励农民发展农耕文化和观赏性、参与性较强的“农家乐”体验项目;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民族文化艺术等形式的创业活动。

4、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业。引导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市场创业转变,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

5、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在外地从事拉面经济及其它行业的成功人士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回乡投资创业,带头致富。鼓励海东籍在外人士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海东创业。

6、鼓励优秀人才来海东创业。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项目来海东投资创业。

7、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业新理念,利用自身资本积累,盘活现有闲置资产,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8、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支持残疾人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投入到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走上就业之路。

三、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根据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创建工作从2014年底开始启动,至2017年底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五)准备启动阶段(2014年底)。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相关政策;考察调研西宁及外省市有关创业型城市的做法和经验,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和培训体系,落实相关政策。通过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和市县(区)配套资金设立创建创业型城市专项资金。

(六)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1月—2017年12月)。全面启动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五大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县(区)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确保专项资金到位;建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各县(区)孵化基地。

(七)考评验收阶段(2017年底)。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找出不足,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召开全市创建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在创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者和创建工作先进典型。对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完成创建工作任务主要指标、创业情况评价指标、创业带动就业评价指标,迎接省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创建工作的验收评估。

四、健全工作措施,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八)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国土、商务、金融办、扶贫开发、工商、农牧、文体广电旅游、地税、国税、人行、农行、农信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社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扶持创业的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乡镇、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九)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按照“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鼓励引导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工商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试营业的新办个体经营业户,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青财税字[2014]908号精神,对我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每户每年8000元基础上上浮20%,按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落实扶持政策。(1)对首次创业成功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创办企业并吸纳就业的本人和吸纳就业人员享受3年社保补贴。(2)低保对象首次创业的可继续享受一年的低保政策。残疾人新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3)各类创业人员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由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免费服务。(4)各类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植、养殖的,享受相关的支农惠农政策。(5)根据《青海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度第3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残疾人的劳动所得,依据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3、提供信贷支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租赁、承包方式从事个体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创业人员同时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对个人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万元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其还本付息凭据给予2年的全额贴息,对20万元以上的,给予2年50%的贴息。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取消县注册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简化为专家评审通过即可申请贷款的程序。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开展针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创业贷款服务。

(十)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扩大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对已经创办企业者开展创业提升培训,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

2、提高培训质量。通过招投标方式精心筛选创业培训机构,全面开展创业培训,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培训边见习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项目开发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创业成功率。

3、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以培训促就业为目的,以体现河湟文化内涵和符合我市实际的拉面经济特色劳务品牌为依托,把创业培训延伸到以拉面从业者较为集中的城市举办,打造我市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新亮点。

(十一)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1、完善“六位一体”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各县(区)在编制总额内给县(区)就业局调剂1-2名事业编制,以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不足人员从高校毕业生聘用解决。不断提升创业技术指导中心功能,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创业帮扶机制,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并逐步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村社。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市场、招商平台等,创建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市场,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减免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要加强和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创业基地、规模、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扶持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对符合要求入住孵化基地创业的,两年内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具体由各级人社和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核拨。

3、建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人员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采取会诊、出诊等方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率。

4、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完善项目开发和推介制度,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

5、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人才创办企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6、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十二)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健全创业工作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创业环境满意度指数,创业活动参与率、创业实体增长率,创业实体生存指数、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倍率等反映创业情况的评价指标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指标,并将指标予以分解。建立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成员单位及各县(区)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定期对各县(区)、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督查、及时通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保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按月统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并分析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和调度工作提供依据。各县(区)及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创建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

3、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强化目标考核。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工作的内容,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明确职责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并列入各级各部门目标考核及就业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实施年度考核。

4、建立创建检查督促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对创建工作进度进行跟踪,按季度通报全市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半年检查创建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年终考评创建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建立创建工作推广机制。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推进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和整改,促进创建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持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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