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水平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水平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水平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月人均补助提高到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500元,月人均补助提高到166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城乡低保原在保人员自2013年1月起执行新标准,新入保人员自入保时间起执行。农村低保覆盖面不足5%的县(区),要适当提高保障人数。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要在4月底前完成。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稳定、有序发展。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中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0%左右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滨城区、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要达到5500元和3500元,惠民县、阳信县、沾化县要达到5000元和30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供养标准,并于4月底前落实到位。要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民发〔2012〕210号)要求,做好星级敬老院评定准备,完善敬老院基础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0%以上,逐步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住院大病医疗救助一律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取消病种限制,与新农合、城镇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各县(区)要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保、参合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切实做好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滨州经济开发区作为国家、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要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滨政办发〔2012〕2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提高救助标准,优先将尿毒症、肺癌等20类大病纳入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各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其他县(区)要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四、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各县(区)要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于6月底前全面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起以民政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高效运转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系统。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滨州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切实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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