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字〔2013〕126号
颁布日期:2013-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3.2救援队伍

3.3救援装备

3.4应急避难场所

3.5科技支撑

3.6技术系统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预防行动

4.4预警预防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5响应级别与判据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5.2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5.3较大地震灾害判据

5.4一般地震灾害判据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7.2矿震速报与处置

7.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5应对毗邻震灾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监督检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工作流程,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确保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启动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济宁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增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济宁军分区、市委宣传部、武警济宁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外侨办、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煤炭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渔业局、市供销社、市科协、市物资集团、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广播电视台、济宁供电公司、济宁电信公司、济宁移动公司、济宁联通公司、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和灾区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和技术组,并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济宁市支队地震应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市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市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省政府派遣山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救援队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市政府呼吁其他市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山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渔业局、济宁供电公司、济宁电信公司、济宁移动公司、济宁联通公司等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济宁市支队地震应急救援队、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应急工作队间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意见和建议。

(5)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济宁市支队地震应急救援队和灾区县级政府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支援和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

(7)接待市外地震灾害救援队、山东省地震局以及邻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2.1.4技术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市地震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公安、消防、武警、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煤炭、渔业、通信、电力、化工、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等应急处置。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济宁军分区司令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受灾地县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武警济宁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渔业局、济宁供电公司、济宁电信公司、济宁移动公司、济宁联通公司等部门、单位的有关同志。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统计、评估抗震救灾需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救助意见、建议。

(4)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6)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

(7)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3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要按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灾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当地驻军济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驻济部队国家、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

队伍灾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市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邻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

队伍灾区公安消防队伍武警济宁市支队地震应急救援队、行业应急救援队伍邻市特种应急救援队

医疗卫生救援

队伍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济宁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市内各级医疗机构、驻军医院、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邻市医疗队和军队医疗队、邻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

队伍灾区地震部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市内及邻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国家、省地震部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国家、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3.3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以及志愿者队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保障计划,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城市和乡级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掩蔽场所(人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技术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县(市、区)地震部门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各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济宁市地震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3.0级以上地震同时报送市应急办、济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济宁市支队地震应急救援队;3.0级以上矿震同时报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预警预防行动

4.3.1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组织县级地震部门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临震预报意见及异常情况决策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县级政府要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3.2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警,组织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县级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有重点地实施地震灾害防御措施。

4.4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

(7)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济宁军分区组织预警区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深入预警区,协助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市地震局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监视与评估,达到结束48小时临震预警状态时,提请市政府结束临震预警状态;达到结束短期预警状态时,建议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结束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响应级别与判据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3)。

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分级标准(出现情形之一)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紧急安置人员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300人以上10万人以上1万间以上M≥7.0级

重大

地震灾害300人以下,5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0.5万人以上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6.0≤M<7.0级

较大

地震灾害50人以下0.5万人以下0.3万间以下5.0≤M<6.0级

一般

地震灾害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4.0≤M<5.0级

表3: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响应级别抗震救灾指挥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

(2)我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判据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按规定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6.1.2灾情收集与报送

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6.1.3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由市长任指挥长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济宁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见附件2,济宁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6.2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济宁军分区、武警济宁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市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济部队和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3)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和现场卫生学处置。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救援。

(6)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市公安局、武警济宁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办、市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济宁军分区负责组织灾区附近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市卫生局组织就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市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等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分发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专家赴受灾地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市教育局协助受灾地政府妥善安置受损学校学生,适时组织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市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供电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短时无法恢复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发电设备,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7)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提供气象服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济宁市支队协助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市地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协助受灾地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县(市、区)应急处置

受灾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受灾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2)受灾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受灾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地震局要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6.3.3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相关县(市、区)地震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市地震局负责组织有关县(市、区)地震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4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县(市、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市地震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震区县(市、区)政府要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县(市、区)地震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7.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市地震台网中心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矿震所在县(市、区)地震、安监、煤炭部门要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7.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市、区)地震部门要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组织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5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相邻市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应按照《济宁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附件:1.济宁市抗震救灾组织机构示意图

2.济宁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

3.济宁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济宁市抗震救灾组织机构示意图

指挥长

附件2济宁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

附件3济宁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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