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枣政办发[201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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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充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小麦市场价格低于《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即时启动原则;
2.以质论价原则;
3.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原则;
4.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收购秩序原则。
二、托市收购的启动和停止
根据《预案》规定,并结合枣庄辖区实际,在本年度6月1日至9月30日的时限内,当本辖区内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枣庄直属库及其委托的收储库点在市中、薛城、峄城、台儿庄四区范围内,中储粮滕州直属库及其委托的收储库点在滕州、山亭两区(市)范围内,即时启动《预案》,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进行小麦托市收购。当小麦市场价格稳定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或超过9月30日时,即自动停止小麦托市收购。
各委托收储库点启动收购时,必须向承贷直属企业报告,经核实具备启动条件后方可启动收购。
三、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和论价办法
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90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86元。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格。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收储企业要加强对售粮农民的服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四、收储库点的设置、具备条件和设置原则
(一)收储库点的设置。
根据《预案》要求,经中储粮直属库考察论证,报经山东分公司批准,在我市范围内确定若干个收储责任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进行小麦托市收购。
(二)收储库点应具备的条件。
1.收储责任库点:对具有法人资格,在当地农发行开设账户,具有一定仓容规模,仓房条件符合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承担资金风险的能力、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粮食储备库、粮食收储中心可认定为收储责任库点。
2.委托收储库点:对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国有粮食企业可认定为委托收储库点。
(三)收储库点设置的原则。
为方便农民售粮,控制管理风险,收储库点为民营企业,且条件具备的,应根据粮源、布点和仓房条件、仓容规模等情况由直属库实行租仓收购,不得进行委托收储。对在以往托市收储、集并调拨、竞价销售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或不接受直属库监管以及诚信度差的库点,今年不再赋予其收储资格。
五、托市收购管理、贷款主体和运作方式
(一)托市收购管理、贷款主体。
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枣庄直属库对市中、薛城、峄城、台儿庄四区负责,滕州直属库对滕州、山亭两区(市)负责。所需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由中储粮直属库分别向所属开户农发行进行承贷,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二)托市收购运作方式。
1.实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按照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规定要求,各收储库点分别向作为贷款和管理主体的中储粮直属库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中储粮直属库要对履约保证金设专户管理。小麦出库后,对完全履约的全额返还,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情节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2.委托收购合同的签订。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由中储粮直属库与所属各收储责任库点及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按照《预案》规定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3.分期分批托市收购。《预案》启动后,由中储粮直属库按照库点布局、仓容规模,以及具备清杂设备、机械通风和电子测温设备等条件,依次分期分批确定收购库点进行托市收购。
4.分仓、分等级收购储存。托市收购的小麦要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装混存。
(三)托市收购小麦的认定和储存管理。
作为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是指2010年生产的等内小麦,收购质量标准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特别要准确鉴定小麦品种。各收储库点每收满一仓后,分别由中储粮直属库以仓为单位对其入库小麦数量、质量进行检验、测定,小麦数量真实,质量符合《预案》规定的,认定为托市收购小麦转入正常储存。凡“以陈顶新粮”、“转圈粮”以及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小麦,一律不得认定为托市收购小麦。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收购库点承担。托市收购结束后,中储粮直属库要分别与所属各收储库点及时签订储存管理合同,落实管理和监管职责,确保托市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对于因托市《预案》停止、不满仓的托市小麦,应根据中储粮直属库指令进行合理集并。
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收储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前,在严格空仓验收制度的基础上,中储粮直属库要对库存小麦的数量、性质、储存仓号等情况建立档案,跟踪监管,坚决防止“转圈粮”的出现。
六、有关资金和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一)托市收购资金拨付、结算办法。
托市收购所需资金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即由中储粮直属库分别向农发行承贷后,负责对收储责任库点的托市收购资金供应,由收储责任库点负责本辖区收购库点的托市收购资金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二)托市收购费用标准。
托市收购费用标准为每市斤2.5分钱(含区<市>内集并费),由中储粮直属库包干使用。由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三)托市收购小麦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标准。
托市收购临时存储小麦,由中央财政给予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3.5分/斤·年;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七、托市收购服务要求
各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各收购库点必须张榜公布小麦托市收购标准、以质论价办法等,做到政策上墙、样品上柜,公开挂牌收购,让售粮农民充分了解托市收购政策和质量指标,把《预案》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预约收购,主动为售粮农民搞好服务。收购现场要为售粮群众搭建简易休息棚,提供必要的休息椅、茶水、防暑药品和打气筒等。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8〕3号)要求,严格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既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准随意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更不准给农民“打白条”,确保现场结清货款。
八、收购进度管理要求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明确一名专职统计人员,以仓为单位,建立规范的日进度台账,专账记载每天的收购数量、质量、价格、付出金额等,于当晚或次日上午8时前,将上述资料以传真形式上报各收储责任库点。各收储责任库点也要明确一名专职统计人员,以收购库点和各仓为单位,建立规范的日进度台账,于次日上午9时前,将上述资料以传真形式分别上报中储粮直属库。同时,中储粮直属库要将每日最低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报送市粮食局。各收储责任库点要每5日(每月5、10、15、20、25、30日的第二天上午9时前)负责将辖区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区(市)粮食局。
各区(市)和各收购库点,一律不得人为设卡,搞地区封锁,阻碍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市、区(市)两级粮食、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为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质价相符,维护我市正常的粮食收购和流通秩序,中储粮直属库要在资金供应及时的前提下,根据管理水平和仓容规模,合理布局,分期分批开点收购。要通过适当控制资金发放节奏,调控收购进度。严格防止抬级抬价抢购情况的发生。中储粮直属库要加强库存小麦监管,采取定期和随机方式进行检查。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我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全市托市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检查收购资格情况,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二是检查各托市收购库点执行政策情况;三是检查是否有地区封锁情况,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四是检查库存管理情况,确保储存安全。各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托市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托市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收购结束后,对在小麦托市收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质价不符或故意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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