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淄政发〔201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组织对2006—2013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文件10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0件;宣布失效市政府文件10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件;修改市政府文件4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6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3.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市政府文件(10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23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土地出让给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14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49号)
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9〕20号)
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及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09〕7号)
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26号)
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1〕78号)
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通知(淄政字〔2011〕55号)
10.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13〕30号)
二、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0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46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66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87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98号)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22号)
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09〕36号)
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
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医药、泵和电机、汽车及零部件、建筑陶瓷、氯碱、造纸、食品、塑料、家具、陶瓷、服装等11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9号)
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东部化工区搬迁企业财税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10号)
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8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一、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10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6〕8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7〕26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使用煤气发生炉和直接燃煤热风炉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淄政发〔2007〕48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淄政发〔2007〕91号)
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8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8〕6号)
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8〕82号)
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09〕83号)
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2〕18号)
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企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12〕71号)
10.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3〕18号)
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经济园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14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实施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25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27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85号)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89号)
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1号)
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1年度鼓励外经贸及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1号)
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8号)
附件3
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一、修改的市政府文件(4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和省文件精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淄政发〔2010〕109号)
建议修改内容:删去第二部分中“,不足部分市政府置入等额土地资产予以偿还”以及“今后,市级融资平台公司承建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府与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和转让收购(BT)协议》或以置入等额土地资产方式偿还债务。”
第三部分修改为:
“三、积极支持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规范发展
(一)对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经过清理甄别后,认定为政府债务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对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项目所产生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效益,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
(三)授权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市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收益约定规则,支持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开展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
(四)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和储备计划,依法合规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财政、国土部门按规定核定拨付开发成本并给予适当利润。
(五)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市政府授权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和运营,对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用事业、资源、能源等重点行业进行投资。市政府授权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垄断性收益、公有房产、城市空间户外广告、无形资产及政府控制的特许经营类资产等进行运营,并试编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删去第四部分中“充分利用财政补贴、土地补偿、国有资产收益处置等政策,”。
删去第五部分中“注入优质资产和股权,壮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淄政发〔2011〕37号)
修改内容:删去第28条中“,对分离后企业税负增加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
删去第30条中“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引进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新引进的国际知名物流公司地区总部和市外物流公司总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三年内每年对已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给予返还。”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7号)
修改内容:将第二部分第(二)条中“对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市、区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支持。”修改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基础设施等建设和维护,以及市场推广、产品研发、重点课题研究等费用补贴。”
将第三部分第(二)条修改为“(二)给予本市区域内挂牌企业用地指标支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挂牌企业项目建设;企业挂牌后,由市、区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部分第(三)条修改为“(三)给予挂牌企业收费优惠支持。企业在挂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市级及市级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成本性支出后予以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部分第(二)条修改为“(二)支持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享受上述补贴的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淄博的,在注册资本到位时和投资业务开展时,分别兑现奖励资金的30%、70%。扶持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承担。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四部分第(三)条修改为“(三)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对于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我市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
修改内容:第4条修改为“4.扩大企业社会影响。每年对纳税500强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表彰。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纳税500强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纳税光荣的浓厚氛围。市政府每年组织部分纳税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境内外高层次培训。”
第11条修改为“11.实行后补助机制。遵循效益导向、增量扶持、贡献对等的原则,运用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创新发展500强企业实施后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享受后补助的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增幅应当高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6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
修改内容:删去第三部分中“;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认定,对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09〕26号)
修改内容:删去第四部分第(四)项中“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占70%以上比例的创业园三年内实际缴纳的企业(个体)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返还。”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考核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13号)
修改内容:第三部分第(二)条第4项修改为“4.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提供的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对民生工程支持情况、对中小企业及涉农信贷政策效果评估情况、金融创新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获奖资格:
(1)发生重大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不顾大局恶意抽贷引发企业资金链、担保圈风险。
各相关单位、机构必须保证所提供数据、情况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将给予扣分、取消获奖资格等处理。”
第四部分第(三)条修改为“(三)市政府设立金融业专项奖励资金,对银行业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发展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44号)
修改内容:删去第三部分第(二)条中“市政府设立优质普通高中建设奖励资金,对考核优秀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班子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荣誉嘉奖。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黄牌警示和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53号)
修改内容: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2.在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后,高度超过150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给予等额返还。”
删去附件超高层建筑部分收费项目明细表中“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6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淄发〔2013〕6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淄政办字〔2013〕29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部分第(三)条修改为:
“(三)实行重大项目收费优惠
6.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制管理,对重大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应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按规定减、免、缓征市级以下收费。
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7.对依托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地籍测绘费、土地评估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图纸审查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严格界定收费性质、实行目录制管理的前提下,按成本价收取。
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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