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字〔2015〕139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900元,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00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要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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