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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淄政办字〔2015〕139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900元,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00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要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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