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淄政办发〔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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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问题整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一)大力精简文件
1.严控发文数量。市政府发文实行总量控制,除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3个和20个,2014年政策性文件发文数量要比2013年压减50%,并逐年下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须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文稿,按程序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凡涉及重大事项、确需市政府发文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及办公厅制发的文件、各类简报,原则上通过政务内网发送,减少纸质文件发放。市政府领导讲话除特殊情况外,不再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大力压减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文稿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2.严控发文条件。(1)下列情况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种活动的。(2)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3)市政府部门不得将区县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4)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3.严控发文规格。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或印发。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由对口部门负责落实。上级机关来函商洽专业性强、业务单一事项的,由市相关部门发文回复;需安排落实的,由部门部署;需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部门行文回复,文中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二)严格公文报送
1.各区县、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加附“文件处理单”,依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各区县、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绝密、机密事项除外。
2.各区县、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白头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市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汇报材料要坚持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区县、各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签报给市政府领导,不宜以机关名义报送;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
3.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如申请立项、投资、财政资金、人事、编制等,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退办。
4.按照规定或惯例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如重大投资事项、重要财政事项、废止文件、建立友城、表彰奖励、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等,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厅提报议题。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严格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
5.市属企业、高等院校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各镇(办)、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三)严格文件落实
1.上级批办性公文,市及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抓落实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领导和主办部门,属多部门办理的也要明确一个责任领导、一个主办部门,确定办结时限,其他协办部门支持、配合,不得层层照抄照转,不得以文件落实文件;上级阅知性公文,不需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厅将纸质文件送分管领导,其他领导通过政务内网发送。
2.对市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意见,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到实处。
3.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市政府领导批示公文统计台账。办理完成的及时注结,对超过办结时限的,由承办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办公厅定期进行通报。
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一)严格会议审批
1.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须填写会议审批单,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时报送会议安排方案及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具体措施等内容。
2.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安排部署单项工作和有关综合工作会议,不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需要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要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3.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不受理会议通知,市财政部门不核拨专项会议经费。
(二)大力压减会议
1.市政府每年年初集中召开一次全市综合性会议,市长作主题讲话,各分管副市长部署年度工作。
2.除市政府全体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上级召开的视频会议,市、区县原则上要当场贯彻部署,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贯彻。
3.会议合并召开。部门工作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原则上要合并召开。每个月计划召开的涉及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尽量集中到一周内召开,原则上需要部署任务的所有副市长要搭伴开会。
4.凡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发文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部署。严格控制各种纪念会、表彰会、论坛、研讨会和座谈会。
(三)切实改进会风
1.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不集中开会,能合并的坚决合并。提倡召开小范围、小规模研究解决问题的专题会。
2.控制会议时间,开短会、讲短话。一般性会议、工作例会主要部署工作,每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主题讲话,讲话时间要控制在45分钟以内;提倡即席讲话。召开大会应尽量少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个发言不超过10分钟。
3.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出席,其他市领导不出席、不替会。配合市领导工作的秘书长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时间。
三、加强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大政务督查力度
1.突出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对于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市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确定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等,及时分解立项,督促责任单位进行落实。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项目),每季度进行调度和通报。对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当天提出拟办意见并进行转办,督促承办单位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2.积极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现场督查力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等,每月有针对性地组织现场督查,督促、协调工作落实,接通“地气”,督出实效。对于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重点事项,会同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实行联合督查,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督查与调研工作相结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决策建议,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
3.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对督查事项实行项目化、台账式管理,明确承办单位、具体内容、督查方式和办结时限,进一步规范立项、转办、督查、反馈、通报等工作程序,对按时办结的及时销号;对达不到办理要求的,下发《整改督查通知书》,限时重新办理。改进通报制度,对督查事项实行定期通报,对现场督查实行专项通报,对督查整改中存在问题的,改变使用“有的单位”、“部分单位”等模糊性表述,直接通报具体责任单位和项目。年内被督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单位,督查工作年度考核不得分,并视情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扎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1.明确办理时限。对市“两会”期间交由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及时进行编号、分类、整理,确定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报市长或分管市长审签同意后,于“两会”结束后1个月内召开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须在收到办理任务3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作出充分解释,并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
2、强化过程管理。对联名建议提案的答复,涉及的承办单位须征求所有署名代表、委员的意见,一名代表或委员不满意的,按“不满意”件处理。答复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督查室审核,由市政府督查室呈送各位分管市长审签同意后,由承办单位一一答复代表委员。改进意见反馈方式,代表、委员填写征询意见反馈表后,由寄送承办单位变为直接寄送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由市政府督查室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向各承办单位反馈。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一律退回重办。
3.注重办理质量。实行市政府党组成员领办建议提案制度,每位党组成员至少领办两件。对于承办单位工作不主动、代表委员满意度低的,市政府督查室实行跟踪督办,或采取与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委员会联合督办、邀请代表委员同办等方式,确保办理效果。加强建议提案办理面复工作,所有承办单位力争全部召开面复会,承办10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必须召开面复会,全市承办单位召开面复会比例达到50%以上;全部建议提案面复率和年办结率达到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达到99%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考核
1.强化平时考核。按照全市2014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在履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情况考核中,增设平时考核项。市政府督查室将据此对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年度任务目标,每季度进行调度和通报。同时建立监控台账,协调区县和市直部门及时上报工作完成情况,使年终考核结果更加科学。
2.抓好专项考核。2014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和市直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办理、领导批示件和市民投诉三项工作的考核权重均比2013年度增加1倍以上。市政府督查室将根据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对于建议提案办理满意率、领导批示件按时办结率、市民投诉按时办结率分别低于90%的单位,相应实行“顶格扣分”。
四、突出问题导向,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一)市政府领导成员下基层调查研究,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带着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不搞漫无目的的一般性察看活动。
对市政府领导成员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做好汇总分析和跟踪督办。
(二)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主要通过汇集各区县、各部门以及基层群众和市场主体意见集中的问题,确定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
同时,通过安排政府决策咨询机构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以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暗访等多种渠道,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汇总各区县、各部门及有关渠道提出的、需要市政府调查解决的事项,并组织有关部门先行进行初步调查,形成《专项调研问题汇总清单》,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四)市长办公会议定期听取《专项调研问题汇总清单》汇报,确定当期专项调研课题,并由相关市政府领导成员据此组织有针对性的调研,现场办公,现场解决问题。
(五)市政府研究室要建立健全与各区县、各部门和相关方面加强联系的制度机制,建立专项调研问题调查汇总制度,为提高政府系统调查研究的实效性提供保障。
五、健全群众意见征集办理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群众效能
(一)规范整合群众意见征集渠道
以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规范群众意见征集渠道和方式,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群众意见诉求收集、汇总平台,逐步将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市信访局、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及设有123××短号码的部门、单位各种群众诉求收集渠道纳入集中、统一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拓宽市民建议征集渠道,采取网上征集、定向征集、面对面征集、建立互动栏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定期将群众通过省长信箱、12345市长专线电话、语音留言、市长公开信箱电子邮件、人民来信、市民建议征集、“市长市民面对面”栏目、123××受诉电话等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进行记录、归纳、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进行转办、统计、分析。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集中研究1次群众意见建议方面的议题。
(二)建立群众诉求事项分理、办理机制
建立健全反应迅速、办理及时、督查有力、反馈有效的群众意见办理工作机制。
1.群众诉求事项分理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对收到的市民投诉事项按照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轻重缓急程度等进行分理。
(1)对群众咨询性来电(电子邮件、来信),由12345市长专线电话工作人员查询政策数据库后当场予以答复,对政策把握不准或群众不满意的,由工作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单位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后向来话人反馈。群众提出的建议事项,由市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群众反映的事由明确、责任单位清晰的投诉事项,形成《市民投诉事项转办件》转交有关区县、部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停水、停电、停气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采取电话转办形式迅速转交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
(3)重大投诉事项形成《呈批件》报市领导,按照领导批示进行处理。
(4)市信访局、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及设有“123××”短号码投诉电话的部门、单位,对收到的群众诉求事项进行受理、办理、督办、反馈等工作。每个月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报送办理情况以及需要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群众意见建议事项。
2.群众诉求事项办理
(1)建立市政府党组成员带头办理群众意见制度。继续办好“市长市民面对面”栏目,加快开通“区县长市民面对面”栏目,上下配套联动,彻底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2)健全完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首问负责制和相关办理程序。对群众诉求合理合法,且具备办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要迅速调查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要明确、具体,并注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不得以“正在办理中、正在调查中”等表述代替最终结论。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报告后,及时回访投诉人,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对群众诉求合理合法,但问题较为复杂,调查处理需要时间较长的,要及时书面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写出延期办理说明,办理完毕后及时报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征求投诉人的意见。
对群众诉求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系历史遗留问题,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承办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讲明政策依据,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确保不出现重复投诉。
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投诉事项,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牵头,通过现场办公、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对因推诿扯皮,影响问题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督办、反馈、公示制度
1.群众诉求事项的督办
(1)市政府群众诉求事项的日常督办落实工作,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采取电话督办、转办件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办。
(2)对重复投诉及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采取现场督办、召开协调会督办、联合新闻媒体进行追踪报道等方式进行督办。
(3)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一并建立台账和销号制度。
2.群众诉求事项的反馈、公示
群众事项除当场答复的外,都要将办理情况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及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受理,谁反馈”的原则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回访反馈。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反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有关新闻媒体采取开设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将群众反映热点和典型问题的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1.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市政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市政府部门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答记者问、网络问政等形式,每年对外公布1次履行职责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职能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并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市政府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须报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
2.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网站栏目,加强直播类栏目建设,加快手机版和无障碍版政府网站建设步伐,积极开展网络问政,尽快实现政府重大活动和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在线直播。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按法定时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发布。
3.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权威政府信息,与公众互动交流,不断提升通过新媒体了解民情、服务民生、疏导民意、汇集民智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1.完善主动发布机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厘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流程和制度,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保密规定等要求。
2.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包括网上申请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规范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期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市政府部门、单位应做好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事项。
3.建立政策解读咨询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利益和专业性较强的公文须配发解读。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针对文件政策核心内容,形成文字解读,及时在市政府及本单位网站公开。
4.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回应工作,按照属地和部门职责划分,实行分级联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应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力度,定期发送监测报告,及时转相关区县和部门关注、回应和处置,重要舆情及时上报。各区县、各部门应建立网上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上舆情,加强分析研判,快速作出回应。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措施
1.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29号)要求,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做好媒体组织等工作;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电子政务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服务、网站内容建设等具体工作。
2.加强队伍建设。已经设置信息公开专门工作机构的,要加强力量配置,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尽快成立专门机构。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管理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3.加强督查考核。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公众参与评价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不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七、严格公务接待程序,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一)公务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5号)及市财政局《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等规定,坚持务实节俭、严格规范、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接待对象风俗习惯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对口接待。严格实行公函制度,公函中应明确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的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市委接待处协调安排在定点接待场所。
(二)公务接待申报程序。各区县、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接待活动,要书面提出请示,内容应明确接待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申报,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或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三)公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用餐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相适应的自助餐、工作餐或者份饭,要注意节俭,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的有关规定,接待单位负责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符合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应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规范组织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规使用警车,不得在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出行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场所不得刻意摆放花草,不得打电子屏幕、设置标语横幅等。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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