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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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市政办〔2015〕7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巡视五组反馈的有关意见,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严肃财经纪律,坚决禁止财政资金无预算、无效益、无项目的现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县级以上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要全部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细化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分项目按地区公开,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并细化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各公开主体对主动公开的预决算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加强税收收入管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收入预算安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征管绩效考核体系。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积极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严格减免税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巩固涉煤收费清理成果,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对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予以公布。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强化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优化收缴流程,完善监督体系,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非税收入,严禁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按照深化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落实厉行节约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各项行政开支,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财政资金投资兴建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大力控制会议、差旅、文件等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突出公共财政职能,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支出。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牢固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意识,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按《预算法》规定时限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规定比例以上。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配套上级资金等项目外,本级预算安排的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正式下达。各部门(单位)接到上级一般性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政府或具体使用单位。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项目。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积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3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政策目标不明确、绩效评价差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对目前需要保留的项目要予以压缩,在合理界定各级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除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对属于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各级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五、积极盘活存量资金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要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推进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允许地方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六、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和管理。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上级政府负责核定下级政府的债务规模,且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市、县政府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债务收支要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债务主要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建立考核问责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出现偿债困难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规范政府理财行为的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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