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文号:临政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临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结合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为全力打好节能降耗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现提出如下强化节能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一)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十一五”前四年,我市节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5%,完成“十一五”总目标的66.85%。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工业恢复性增长,尤其是重工业和高耗能产品产量快速增长,全市能源消费量同比大幅上升,对完成今年下降9.1%和“十一五”下降25%节能目标带来巨大挑战,大大增加了今年后三季度的工作压力,全市节能工作面临新的严峻形势。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是政府必须向全市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三个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加强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和部署上来,背水一战,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对各县(市、区)及重点能耗企业实行节能目标进度按季度排名,对于目标进度完成较差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诫勉谈话及相应惩戒措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企业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要实行节能目标“一票否决”和严格问责,对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好的要给予奖励,未完成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将节能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及重点能耗企业节能目标进度进行季度排名。对于没有完成进度目标和进度相对滞后的县(市、区)和企业,市政府领导和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对目标完成较差的高耗能企业实行限电、差别电价等措施。对整改不到位,连续两季度目标进度完成较差的县市区和企业,市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核准和审批,并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禁止生产,休眠管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节能工作体系,强化节能工作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组长,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职人员具体抓;要完善各级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节能工作,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设立或指定内设机构专职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并承担同级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改、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也要确定专职机构负责相应领域的节能工作。

加强节能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凡5户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县(市、区)要组建节能监察队伍,接受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定期开展对各领域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和监测。

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明确节能专门机构,设立节能管理岗位。省千家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节能领导机构,健全三级能源管理网络,聘用能够胜任工作的企业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统计人员、能源计量人员参与节能管理,并报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质监部门备案。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

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培训,提升各级政府节能管理人员法律、业务素质、依法行政和节能执法水平,提高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行业增长

(一)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全市计划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84万吨、电力14.5万千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和企业,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及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等断然措施强制淘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监察。对电力、冶金、焦化、化工、建材、煤炭(以下简称“六大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除节能、循环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外,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鼓励高耗能行业企业延后项目投产或开工时间,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8月底前,对全市六大高耗能行业2008年以来各类新、改、扩、迁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全面节能评估、审查和专项执法监察。对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通过节能审查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要在全市范围通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临汾供电分公司、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各金融机构等。

三、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一)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强化企业节能责任。全市128户省“千家企业”能耗占全市工业能耗的90%,抓好这“关键的少数”对于实现全市节能目标至关重要。要公布省千家企业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企业,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我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6月中旬,市政府将下达2010年度“千家企业”节能目标,通过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计量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6月底前,市经信委组织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千家企业”,各县(市、区)政府。

(二)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要进一步优化节能发电调度,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制定机组发电排序序位表,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高效率、大容量脱硫燃煤机组发电上网,对能耗高和排放高、但不具备关停条件的小机组,尽可能减少发电小时数或作为应急备用机组。9月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机构及公共建筑节能联合专项节能执法”监察。要发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率先垂范的带头作用,督促社会公共机构领域采取节能措施,杜绝能源浪费。要加强市政公用照明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耗电量。强化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监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临汾供电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重点节能改造项目

(一)加快推进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全市列入《2009、2010“省千家”企业重点节能项目推进计划》的节能项目有230项,2010年4月底前已完工71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后续监管,争取早日达产达效,尽快形成节能能力;对尚未完工的节能项目,要督促实施,争取早日建成投运。同时要做好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

(二)加快推进社会领域节能改造工程。重点实施农村户用沼气和7座大中型沼气项目,解决1.7万户农村人口生活用能。要开展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与执行率评价考核,2010年底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比例提高到95%以上;完成35.1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不低于25%。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高耗能老旧交通工具;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城市出行结构;加快推进道路运输智能化、数字化管理,加强客(货)运车辆运力分配和调度,提高车辆实载率,优化运力结构;对客车实载率不足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重点抓好大中型批零场所的节能灯具、变频空调等高效节电产品推广,推动商业零售企业节能降耗。推进公共机构节能,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力争降低5%。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等。

(三)进一步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节能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节能工程建设、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产品推广和节能能力建设。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重点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各金融机构要加大节能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引导民间资金投入节能产业。各县市区政府、用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等。

(四)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和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储备和实施一批低能耗、高附加值的节能、低碳、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全市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在节能降耗考核中可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抵扣用能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统计局等。

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结构节能

积极发展低能耗的现代服务业,实现结构节能。要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着力培育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落实税收优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要突出发展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两大重点领域;要大力发展交通运输、现代金融、科技、信息产业、服务贸易、会展、中介等面向生产领域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要积极发展商贸流通、餐饮、酒店住宿、房地产、体育健身产业、社区、市政与公共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满足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求;要加快发展面向农业生产、销售、科技、信息、金融以及农村生活的服务业,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要鼓励民间资本和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提升第三产业发展速度,到年底,确保第三产业占全市GDP比重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实现结构节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等。

六、深化改革,综合运用政策法规标准手段,加快推进节能

(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根据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立即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关越权文件必须在6月20日前废止。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临汾供电分公司等。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与力度。继续对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未完成节能目标和未按规定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纳入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范围。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根据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的专项能源监察审计结果,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临汾供电分公司等。

(三)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和煤层气、焦炉煤气、工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等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临汾供电分公司等。

(四)严格能耗限额标准,充分运用标准手段推进节能。严格执行国家主要耗能产品强制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通过实行严格的能耗限额标准管理,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和监测,促进企业节能,提高行业节能水平。充分运用能耗标准手段限制高耗能产品产量的过快增长。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法制办等。

七、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给予资金扶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且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八、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能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用第一、二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要重点推广超临界粉煤灰燃烧、高效煤粉锅炉、双蓄热式炼镁还原炉等新技术,余热余压利用要重点推广焦炉煤气发电、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高炉顶压差发电、泛气与凝结水闭式全热能回收等先进技术,电机系统节能要重点推广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非晶合金变压器等节能新产品,能量系统优化要重点推广煤炭高效燃烧、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SVC动态无功补偿、供热系统智能控制、富氧喷煤高炉和焦炉燃烧系统自动控制、煤调湿等新技术,建筑节能要重点推广地源热泵冷热联供、聚氨酯复合保温材料、分户式热计量表和温控器等技术产品。要加大信息技术在节能管理中的推广应用,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挥信息技术优势,通过设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信息化管理模式促进企业与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要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做好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工作,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工业企业要积极使用高效节能风机、泵类、电机、锅炉、炉窑等用能机电设备,提高用能效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

九、加大节能预警调控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

(一)加大节能预警预测力度。加强对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高耗能行业产品产量、主要产品单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等情况的月度季度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临汾供电分公司。

(二)制定并适时启动相关预警调控方案。6月底前,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制定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的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一旦出现重大因素导致节能目标实现率不足时,要视情况适时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对热、电生产企业采取限量供煤、停用燃煤供热锅炉措施;对高耗能企业采取限产停产、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一系列强制干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对未按要求及时启动和实施预案、导致节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业,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否决性指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相关重点用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倡导节能型生活方式。要广泛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普及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大张旗鼓地开展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在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能源紧缺日”体验活动,减少乘车出行、电梯使用等日常生活用能,普及使用节能产品、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一次性用品、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等节能行动;开展广场宣传,发放科普资料,以丰富多彩的形式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等。

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经信委(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节能综合协调,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并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市发改委要做好第一产业、第三产业节能工作;市住建局要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及时做好节能统计数据支撑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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