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商洛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1]23号)和《陕西省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1]4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文件精神,遵循“规范、廉洁、勤政、便民、高效”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以前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为基础,以机构改革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重点,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使部门的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方式明显改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清理范围

按照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原则,凡我市现行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均属清理范围。具体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业性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在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中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审核、登记、核准、批准、审查、同意、认证、鉴证、核发(证)照、备案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清理原则我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按照科学、合法的原则,能够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交给市场;能够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交给企业;能够由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事项,交给中介组织;应当由政府承担的事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由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已经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三)对市级以下机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四)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调整为一个部门承担;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并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批。

(五)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清理审批前置条件,避免互为前置的现象。

四、方法步骤这次清理工作从8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1年8月20日至8月31日)。启动我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做好宣传,营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清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级有关部门对其审批项目进行自查,参照省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商洛市市级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商政发[2009]18号),提出拟取消、保留、增加、调整的清理意见,并注明相关依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内容见附表)。

(三)审议公布阶段(10月1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经研究审查,提出需要取消、保留、增加、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市级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肯定成绩,查找不足,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市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商洛科学发展和富民强市的现实需要。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三定”方案,抽调熟悉单位业务、熟悉法规政策的骨干人员组成清理工作组开展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清理任务。由于这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从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被抽调人员的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市财政要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二)制定方案,优化流程。市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提出拟取消、保留、增加、调整的具体意见。尤其是对拟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拟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条件等要向社会公示,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要注重实际,把能够下放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能够相对集中的事项,尽量集中到一个部门实施。

(三)严格审查,规范行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更不得自立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能将与审批事项无关的收费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凡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招投标的资格条件。要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我市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为商洛率先突破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表:1、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拟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拟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审批清理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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