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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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三夏”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在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秸秆综合利用面积、利用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目前,秋收在即,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禁烧措施,切实做好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西安市201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不遗余力地抓好秋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争“不着一把火,不冒一缕烟”,要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禁烧意识,为我市顺利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市验收以及明年世园会的成功举办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涉农区县政府要对辖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一抓到底,保护好辖区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责任,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方针,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做得好、利用率高、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焚烧秸秆者,予以处罚;对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重大安全事故,要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同时,各区县要树立抗灾意识,制定措施,及时妥善应对“三秋”阴雨天气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以“疏”为主,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各区县、各乡镇、各部门在“三秋”工作中继续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方针,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一是大力推广玉米秸秆机械粉碎还田、玉米秸秆拉丝揉搓和玉米秸秆青贮三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同时要做好秸秆气化、秸秆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不断扩大秸秆综合利用面积;二是合理调配秸秆综合利用机具,组织跨区作业,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主力军作用;三是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尽快催生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培育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为秸秆找好出路。
各区县要坚持“三夏”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综合利用技术,通过实施综合利用,消化玉米秸秆,变废为宝。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自觉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六部局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及各级有关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规定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技术、途径和经济效益,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市和区县电视台要专门制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公益广告,在“三秋”期间循环播放。农业、科技部门要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演示会、现场会,进行示范宣传,以实际事例,使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综合利用秸秆的经济和生态效益,认识到焚烧秸秆的危害,从而提高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地做好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积极性。
四、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通力协作,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十一”黄金周期间,来我市旅游观光的外地游客比较多,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杜绝秸秆焚烧现象,树立良好的西安城市形象。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具体安排,做好对各区县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政府将按照《2010年度市区(县)人民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兑现奖罚。
各级环保、农业、财政、广电、监察、科技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我市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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