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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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殡葬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殡葬执法,规范殡葬服务,改革丧葬习俗,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文明建设,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丧葬需求,结合我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成立殡葬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地区人事、编制、民政部门要尽快为汉族殡仪馆配备工作人员,以实现地区殡葬管理所与地区汉族殡仪馆职能分开,实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地区殡葬管理所职能。除和田市外,各县都要成立殡葬管理所,为县民政局下属股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管理民、汉殡仪馆和民、汉公墓各项事务。
二、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殡葬管理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殡葬执法和业务指导等协调工作;国土、林业、建设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对乱埋乱葬、非法买卖墓地、墓穴行为的整治力度;工商、物价和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丧葬秩序和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卫生、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医院遗体运送车辆的管理,严格禁止在医院太平间内进行治丧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运尸车辆,对违反有关规定,阻碍殡葬执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广电、文化、教育部门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有关科学知识,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办丧的新风尚。
三、合理规划,大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合理划拨公墓用地,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不断满足居民殡葬需求。同时,要做好公墓的规划工作,无论是新划拨的公墓还是原有的老公墓的规范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强对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乡镇,特别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和管理,努力使殡葬管理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农村殡葬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争取在三年内全地区所有的乡镇建有公益性墓地,实现殡葬工作管理规范、公墓建设环境优美、丧葬风气文明进步的总体目标。
四、加大投入,积极争取项目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殡葬事业发展,保障低收入群体、特殊困难群众的丧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顺利发展。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完善各类殡葬服务设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周到、细致、人性化的丧葬服务。不断改善公墓区的环境,规范生态墓区的建设,实现农村墓地生态化、经营性公墓园林化,推动“绿色殡葬、文明殡葬”的丧葬新风,努力营造良好的墓区环境。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殡葬管理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先进的殡葬文化理念,切实转变群众思想观念,引导文明节约办丧事,形成良好的社会文明新风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把殡葬管理工作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使其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殡葬管理工作及时跟踪检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担任殡葬管理工作监督员,通过设立殡葬管理工作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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