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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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
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精神,根据《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意见》、《关于转发自治区“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实行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与节能绩效考核结合,指标完成与措施完成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形成转变方式的倒逼机制,推动全地区节能年度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促进“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考核内容。各县(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相关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市)依据与行署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GDP能耗指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地区统计局核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为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各自分工内容进行评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具体评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1月对本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11月底前报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发展改革委)。12月初,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信委、监察局、统计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的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评价考核结果,经地区行署审定后,由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考核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地区经信委、统计局、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考核组(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本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本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价考核结果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区行署。
四、奖惩措施
(一)依照国家、自治区及地区有关规定,将各县(市)、地直有关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交由地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地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并结合自治区、地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主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县(市)综合目标责任制奖金扣除50%。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地区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地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由行署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地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期整改;同时次年暂停该企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吐鲁番地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县(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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