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吐政办〔201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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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吐政办〔2015〕92号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2013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删除制度中“公务用车数量”和“公务用车用油量”指标,将原煤指标名称统一调整为煤炭等。根据《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吐鲁番工作实际,我办修订了《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修订《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等,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备案制度,避免断档,影响统计工作,将区县级以上能耗统计员的相关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手机号码)连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于12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备案。
联系人:刘军,联系电话:8531109,13565591199。
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修订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和《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现制定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吐鲁番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修订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下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修订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部门所属的下级公共机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管理部门。
三、统计数据填写
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在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上进行填报。填报网址:http://120.205.13.80:8912/JgnhWeb/login.jsf,插入加密U盘后会出现用户名(一般显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ab1234。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人员变换时,必须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知识(加密狗)传授给新的统计人员。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院(校)及所属公共机构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部门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15日前完成网上直报。
(二)各区县政府办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吐鲁番市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五、数据分析、审核和抽查
(一)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月(季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市区及以上各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和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二)数据审核
吐鲁番市每年举办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会审,对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审核,确定上一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目标完成情况,将结果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进行公示。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确认报送。
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三)数据核查
吐鲁番市各级要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抽查核查机制。市本级每年对8-15个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进行实地核查,对1个区县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实地核查。
各区县每年要完成对8个以上本级公共机构及2个以上乡(镇)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六、能耗统计员备案机制
建立吐鲁番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对全市区县及以上统计员进行备案。
各区县政府办也要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备案制度,并将乡(镇)及以上能耗统计员相关资料报吐鲁番市备案,乡(镇)及以上统计员如需变动,区县政府办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进行调整。
七、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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