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信贷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
关于创新信贷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大政发〔2015〕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创新信贷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
大政发〔20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08号)的有关要求,探索金融扶贫开发,创新信贷扶贫机制,实施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大幅减少扶贫对象的目标要求,创新“三农”金融服务,从2015年起在全州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每年筹集1亿元以上,专项用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重点扶持我州贫困群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全州每年减贫幅度达12%以上,贫困群众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为推动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新增扶贫贷款规模,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倾斜。
(二)开发式扶贫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导向,通过创新金融服务,促进贫困人口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群众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三)精准扶贫原则。紧紧瞄准贫困群体,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为重点,适当兼顾对贫困群众增收带动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庄园、农业龙头企业等)。
(四)风险共担原则。风险补偿金由州、县市共同筹措,安排到县市统一管理。各级扶贫、财政、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前置调查、审批和贷后跟踪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对批准的贷款对象产生的坏账,由县级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
(五)突出重点原则。加强与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扶贫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面的金融服务。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对列入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的宾川、弥渡、剑川等县市重点扶持,对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多、党委政府积极性高、自筹资金比例大、合作金融机构投放意愿强的县市,优先安排财政贷款风险补偿金,并在安排农业产业化项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给予倾斜。
四、主要措施
(一)确定金融部门
合作金融机构由县市扶贫办、财政局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参与信贷扶贫的金融机构,必须能够为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愿意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承担扶贫责任,积极开展信贷扶贫业务。优先选择服务网点多、服务质量高、方便贫困群众的金融机构。
(二)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
1.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筹措。从2015年起,州、县市政府每年筹措财政资金1亿元以上,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其中:每年争取上级补助3000万元以上,州级筹集900万元以上,县市自筹6000万元以上(每个县市500万元以上)。州、县市自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主要是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贷款坏帐进行补偿;其次是对贫困农户带动面广、带动能力强,促进贫困农户增收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庄园、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坏帐进行补偿。
3.风险补偿金管理。风险补偿金按照《大理州财政局大理州发改委大理州扶贫办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13〕313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县市根据管理要求制定风险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由放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4.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审批。县级政府是风险补偿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资金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实行贷款事前联审、联报、联批制度。贫困农户贷款风险金补偿对象,由县市扶贫办、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核批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庄园、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风险金补偿对象,由县市扶贫办、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准。
5.明确风险责任。经批准的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产生的不良贷款,按照金融机构有关规定确认为坏账的,经法律手段追缴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损失部分,县市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准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贷款损失,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80%的贷款损失。贷款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的资金补足由县市负责。
(三)信贷扶贫资金投放
1.扶贫贷款扶持对象。自然人客户以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为主,适当兼顾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法人客户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庄园、农业龙头企业等)。
2.信贷扶贫资金投放规模。合作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积极筹措资金和争取新增贷款总量,加大对扶贫对象的贷款投放力度,按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8—10倍向扶贫对象发放贷款,每年发放扶贫贷款8亿元以上,其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规模不低于50%。
3.扶贫贷款利率。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实行最优惠的扶贫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础利率,尽量做到不上浮或少上浮。
4.扶贫贷款额度和期限。自然人客户贷款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为1年,可连续扶持;法人客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从事农业、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
5.扶贫贷款程序。由贷款对象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按照与扶贫、财政部门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遵循“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发放对象和金额。对需要申请风险补偿金防范风险的贷款对象,由承贷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审批程序报批后再办理贷款手续。获贷贫困农户名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按月报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四)财政资金贴息
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和与贫困农户增收紧密相关,处于成长期、与贫困农户联系密切、增收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包括成立一年以上、社员30户以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和符合扶贫贷款扶持的龙头企业,由扶贫、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贴息资金申报、审批手续。
(五)产权抵押贷款
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林果权证“三权三证”抵押融资为重点的“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增加贫困农户获贷渠道,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降低贷款风险,推动信贷扶贫工作健康发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信贷扶贫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以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大理中心支行、大理银监分局、团州委、州妇联、承贷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大理州信贷扶贫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扶贫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信贷扶贫工作正常开展。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信贷扶贫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性扶贫资金筹集,加强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信贷扶贫资金支持对象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人行、银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适当提高贫困县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效率,确保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开展农机具、林权、果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权、房屋权证抵押、仓单、保单和应收款质押等贷款业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庄园、农业龙头企业、贫困村互助社、农村残疾人、妇女等的支持力度,做好信贷扶贫的营销和贷后管理,管控好信贷风险,确保完成扶贫贷款投放任务。扶贫、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信贷扶贫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贷款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健全制度,加强扶贫贷款风险防控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管规则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信贷扶贫工作的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坚决打击骗贷、恶意逃债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贷款本息的催收面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不低于95%。对到期贷款收回率低于95%的,执行停复牌制度,暂停扶贫贷款投放,至贷款到期收回率达95%以上再恢复扶贫贷款业务,确保扶贫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实效。扶贫、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相关保险公司出台与扶贫贷款对接的保险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对出现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事故的风险进行补偿,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鼓励借款人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贷款风险。
(四)严格考核,加强对扶贫贷款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扶贫、承贷金融机构要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加强对信贷扶贫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扶贫、财政部门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承贷金融机构申报代偿的扶贫贷款坏账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2015年1月26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