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红政办发〔2015〕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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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红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以整合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目标任务
根据环保部提出“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的总体目标,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以行政区边界为网格边界,建立州、县市、乡镇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人员,将环境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单位、到个人,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形成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的环境监管网络格局。
二、网格划分及责任体系
(一)网格划分
以行政区边界为网格边界,建立州、县市、乡镇三级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州级网格):州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州人民政府在全州管辖范围内,以县市行政区划为主,以州控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重点监管片区等分布为辅,划分为11个网格。(见附件)。
州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级网格(县级网格):县市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辖区行政区划进行网格划分,责任到人。划分时应注重将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监管重点网格予以划分,设立本级的重点管辖网格,有针对性的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网格的监管力度。
县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同时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级网格(乡镇网格):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5﹞90号)要求,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并依据本辖区行政区划和工业企业分布进行网格划分,进一步细化网格,实现全覆盖。
乡镇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市环境保护局,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体系
为强化各级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责任主体,分为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三级责任人,形成监管合力。
1.领导责任
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一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二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三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
2.主体责任
州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主体责任人;县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主体责任人;乡镇政府环保(办、站)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主体责任人。
3.直接责任
州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在一级网格的子网格内的监管人员,为一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县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在二级网格的子网格内的监管人员,为二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环保(办、站)在三级网格的子网格内的监管人员,为三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
(三)职责分工
1.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对本级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决议。定期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政策和措施,并形成制度,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管职责部门(环保办):理清网格管理思路,制定网格管理的制度,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制定每年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具体组织开展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3.网格内的监管人员: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为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好网格化管理的日常工作,成立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担任组长,州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司法局、州水利局、州安监局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建立巡查机制,明确监管监察内容。州人民政府(一级网格)以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省级重点减排项目以及州级以上环评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为监管对象,重点监察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关键监管部位、关键设备参数,根据企业的生产记录和水耗、煤耗,验证污染物的产生量;根据运行过程指标参数,验证治污设施运行状况、处理效率等情况;检查省级减排项目和“三同时”建设项目污染设施建设情况,直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监管意见。
(三)建立报告制度。网格直接责任人发现问题后,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逐级报告。
(四)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环境监管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研究分析环境监管形势和解决方案,协调解决有关复杂问题。对于解决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环境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五)建立督查机制。一、二、三级网格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网格中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网格划分方案,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州人民政府在2015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并将划分方案通过州、县两级的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建立环境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监管网格高效运转。
附件:红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一览表
http://www.hh.gov.cn/info/egovinfo/list/xxgk_content/0000212122-30/2015-1231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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