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3年财政支出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3年财政支出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红政办发〔2013〕60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3年财政支出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2013年财政支出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州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红河州2013年财政支出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调动各
级各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全州财政支
出目标的完成,州人民政府决定对2013年度地方公共财政预算
支出、争取上级资金进行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十三县市及州级相关
部门。
第三条考核目标。县市财政支出考核目标为《红河州人民
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县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工作目标责任
的通知》(红政发〔2013〕17号)下达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数;州级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补助考核目标为州政府与部门签
订的目标责任书任务数。
第四条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考
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具体负责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
合,实行月度通报、季度分析、年终考核认定。年度终了由领导
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验收,并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奖惩。
第五条工作职责。财政支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各县
市、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领导,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州
政府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分管的项目储备申报等工作,检查督促争
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州财政局、州发展与改革委等州级被考核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出台项目资金争取指南,支持、配合、指
导和服务各县市、州级各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千方百
计力争上级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重大项目补助、
结算补助等方面给予我州更大、更多的倾斜和支持。
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加大项目的储备、优选、申报争取和
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项目的研究、论证,
提高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的命中率和资金到位率。
第六条考核奖励。对完成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考核目标
任务的县市,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超额完成支出考核目标任
务的县市每超增长一个百分点加奖1万元,主要奖励责任人员。
对完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考核目标任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州
级部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完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考核目标
任务规模在4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州级部门一次性奖励40
万元;对完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考核目标任务规模在30亿元以
上40亿元以下的州级部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完成争取上级
补助资金考核目标任务规模在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州级部
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完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考核目标任务
规模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州级部门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完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考核目标任务规模在5亿元以上10亿
元以下的州级部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完成争取上级补助资
金考核目标任务规模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州级部门一次性
奖励5万元;对完成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考核目标任务规模在0.5
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州级部门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争取
上级补助资金考核目标任务规模在0.1亿元以上0.5亿元以下的
州级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主要奖励责任人员。以上考核奖励
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兑现。
第七条考核惩处。对完不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县市和州级部
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予经济惩罚。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90%
以上达不到100%的不奖不罚;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80%以上达
不到90%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处罚款1000元;
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70%以上达不到80%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进
行诫勉谈话并处罚款1500元;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60%以上达
不到70%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罚
款2000元;对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下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建议
有关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引咎辞职并处罚款3000元。罚款上
缴州财政国库。
第八条财政支出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必须真实有效,由州
财政局统一认定口径和落实资金到位依据,若在统计数据上弄虚
作假的,一经发现全部收回奖金,并由州人民政府给予惩罚。
第九条州本级财政安排财政支出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目标
任务考核奖励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兑现目标任务完成的考核奖
励。对未下达目标任务的州级部门不作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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