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社会捐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文号:浙教计〔2009〕41号
颁布日期:2009-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社会捐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浙教计〔2009〕4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义务教育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资金的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遵循自愿无偿捐资原则。各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或类似社会组织(简称“基金会”)、各中小学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时,必须坚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捐赠款项使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强行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招生入学相挂钩,不得违反捐赠人意愿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二、认真按规定办理捐赠手续。各地“基金会”和中小学是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接收单位,接受捐赠时,须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收到捐赠资金后,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由各地“基金会”和中小学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开具完毕后,将票据存根及多余空白票据及时交还核销。

三、加强捐赠款项的专户管理。各中小学接受捐赠款项后,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要缴入在银行开设的捐款专户。各接收单位不得在专户外管理使用捐赠款物,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

四、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凡捐赠人对捐赠资金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各地要做好沟通引导工作,使捐赠资金使用与义务教育发展重点保持一致,充分发挥捐赠资金使用效益。使用方向一旦商定,要严格按照捐赠人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资使用情况。对于非定向捐款,由学校接收的,纳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部门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凡由“基金会”接收的,由“基金会”按章程统筹使用和管理。自2009年6月30日始,非定向捐赠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重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和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学校日常经费支出。

五、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规定。各地“基金会”凡章程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切实规范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切实保证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用于义务教育急需项目建设,并保证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捐赠资金使用的经常性内审制度,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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