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绍政发〔2010〕55号
颁布日期:2010-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

绍政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经有关部门清理,市政府审定,认为《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只政府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现决定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政府文件修改内容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部分政府文件修改内容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修改的条款及内容

1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发〔2004〕35号2004.04.08第二点中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均修改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

2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建设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05〕19号2005.03.16删除第四条点中:“落实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和财税字〔2003〕1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总部在本市范围内,实行跨县(市)或跨乡镇经营的连锁门店,凡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经审批,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纳税,年终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结算。”这一内容。

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6〕55号2006.06.25第三部分内容中的第(二)点“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修改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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