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绍政发〔200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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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试行)
绍政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部门,取消由市里组织的其当年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括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取消由市里组织的其当年各类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取消年终市级考核奖金。企事业单位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或未造成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取消其当年所有评比项目的评比资格。
二、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制。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部门,凡在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将下达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同比超过30%的;
2.季度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进度20%的;
3.发生较大事故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缓报或拖延不报的;
5.发生危化品泄漏或爆炸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6.重复发生同一性质死亡事故且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
7.市政府认为需要警示告知的其它情况。
三、实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制。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部门,凡在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领导对其分管领导进行告诫谈话:
1.半年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全年控制指标的;
2.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二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年度内已二次被市政府警示告知的;
4.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较大事故的;
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落实,造成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引发较大事故的;
6.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事故善后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市政府认为需要告诫谈话的其它情况。
四、实行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根据国家统计口径,市安委办每月统计汇总全市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的安全生产指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向各地各部门通报;
对市内发生的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省、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不力的单位,将随时予以通报。
五、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奖罚、检讨制。对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较好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上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因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相应扣分,其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检讨说明;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排名最后一位的单位,还应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或累计发生二起较大事故的,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都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检查。
六、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警示牌制。事故发生单位要在事发后1天内,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醒目的地方公布;在事故调查报告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事发单位要设立事故警示牌:1人死亡事故,设立期限为1年;2人死亡事故,设立期限为2年,依此类推,最多不超过5年;虽未造成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规定挂牌期限。挂牌期间再次发生事故的,延长挂牌期限,必要时变更事故警示牌内容。
七、严格安全生产项目准入制。禁止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安全生产高危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停;对违法建设项目督促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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