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3〕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门联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运输车辆经营行为和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市区公路桥梁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实现“全省交通秩序最好的城市之一”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实行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相结合,重点开展六个“严厉打击”:一是严厉打击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场违法装载行为;二是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三是严厉打击车货总重55吨以上和超限100%以上的货运车辆;四是严厉打击通过特大桥梁和病害桥梁的超限超载车辆;五是严厉打击集团式超限运输车辆;六是严厉打击治超执法中暴力抗法行为和黑恶势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牵头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协调和部署全市治超工作。增加市国土局、建管局、城管执法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治超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调整充实人员,适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办公,负责治超日常工作,制订治超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开展治超工作督查,协调治超职能部门,定期通报各部门相关监管和执法情况。
(二)加大源头管理,落实部门治超监管责任
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治超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治超源头管理责任,建立治超源头管理信息报送和通报机制。当前,重点抓实四方面源头管理工作:一是逐步规范货运市场,深入探索货运市场监管办法,注重货运市场调控管理;二是强化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管,扭转随意超限装载现象;三是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一经查实,强制恢复原状,并严把货运车辆牌照发放、年审等环节;四是探索科技在治超源头管理中的应用,加强信息化治超管理。
(三)实行综合执法,建立专职联合治超队伍
整合部门执法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成立由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常设机构“市区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以下称治超执法大队),专职负责市区公路治超路面执法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治超执法大队受市治超办管理,从交通运输、公安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抽调正式在编(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同时以三部门名义共同向社会公开招聘协管、协警人员。治超执法大队筹建经费、车辆设备、日常工作(办公)经费和协管、协警人员费用由市财政全额保障,治超罚没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治超责任追究制度
市治超领导小组要按照治超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市政府,与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倒查途经治超站点、货物装载源头以及车辆非法改装(包括车辆年检年审)等各个环节,追究上述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营造舆论氛围,形成社会治超工作合力
宣传部门要发挥宣传舆论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各治超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治超宣传教育和现场咨询活动,更多地让全社会关注、重视和配合支持治超工作,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
附件: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附件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负责市治超办日常工作,按照《治理市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派遣公路路政人员和路政协管人员牵头组建治超执法大队。
公路路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加强流动巡查,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和不符合国家标准上牌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道路运政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将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货运经营人员禁止超限超载运营的教育和管理。鼓励本地、外地货车在绍兴实行企业化运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查处,维护市场运营秩序。
2.市监察局
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制订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市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对重大治超活动进行报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违法超限超载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市法制办
配合制订出台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治超人员的执法培训和教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超限超载源头管理职责。
5.市发改委
监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等收费标准。
6.市经信委
加大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地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
7.市公安局
公安部门派遣交警、治安民警和协警人员共同组建治超执法大队。
交警部门要严格对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的审核和考试。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维护联合治超管理的交通秩序,强化路面执法,查处车辆超载行为,对驾驶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对大吨位运输车辆进入市区公路限定准入标准和行驶线路、行驶时间,并对重型货车安装行驶记录仪,未安装的不予年审。
治安部门要维护联合治超执法管理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8.市财政局
统筹安排落实治超执法大队经费,把治超工作所需的车辆、设备、装备、设施、人员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对经费使用和罚没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国土局
负责对区域内各类矿山、采石场实行源头管理,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禁止矿石场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地。建立违规运输“黑名单”,及时抄报道路运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10.市安监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11.市城管执法局
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合做好源头管理和联合治超执法工作。派遣城管执法人员和城管协管人员共同组建治超执法大队。
12.市建管局
负责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运输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建筑材料货运单位和混凝土搅拌车辆的源头管理。完善建筑行业货运管理办法,遏制建筑工地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建筑工地进行监管,监督施工企业拒绝接收超限超载运输的建筑材料。配合开展废弃渣土、泥浆、建筑垃圾的治超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
13.市工商局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超范围改装、非法改装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生产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从事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以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14.市质监局
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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