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非贸易支付清算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朝鲜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0-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非贸易支付清算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9日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两国间的非贸易支付清算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下列非贸易项目通过中朝两国间的贸易清算瑞士法郎帐户办理收付结算。

1.国际铁路客运车票、乘客包裹和行李的运费、托运费;

2.双方交换的民族货币兑换基金(此项基金仅用于两国侨民、边民往来的旅杂费;两国国际铁路航空、运输机构、中朝鸭绿江水力发电公司工作人员往来所需的生活费;两国之间前往对方国家和第三国工作人员的食宿和零杂费等);

3.中朝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贸易协定项下被派往对方国家的技术人员、专家、实习生的生活费(有专门协议者除外);

4.购买书刊的费用(规定用现汇支付的除外);

5.拍摄、购买影片和交换广播电视的费用(规定用现汇支付的除外);

6.双方侨民的汇款(包括侨民回国往返所需旅杂费)。

第二条下列非贸易项目由中国银行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相互以对方银行的名义开立中朝非贸易清算瑞士法郎专户办理收付结算。

1.外交、领事、商务、运输及其他代表机构的经费(包括派往对方国家的代表团和个别人员的费用);

2.在对方国家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学生的费用;

3.在对方国家医疗机构中的医疗费用;

4.海河运输中以国内价格向对方船舶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船长和船员借支)。

非贸易清算瑞士法郎专户的清算办法是:本帐户收支一年内的差额限度定为六十万瑞士法郎,超过这一限度时的超过差额另以现汇支付。限额以内的差额,年终转入当年度的中朝两国间的贸易清算瑞士法郎帐户办理清算。

第三条航空客运机票、乘客包裹和行李的运费以及在机场提供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服务费以现汇支付。

第四条办理两国间的非贸易收付结算,中国人民币对清算瑞士法郎和朝鲜圆对清算瑞士法郎的折算比价,应按支付或委托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瑞士法郎的买/卖价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公布的朝鲜圆对瑞士法郎的买/卖价办理。

第五条执行本协定的有关业务技术手续,以及两国相互交换民族货币现钞的具体协议,由中国银行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另行商订。

第六条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内有效。

双方可随时对本协定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协定予以修改或补充。

在期满三个月前,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定的有效期则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凡在此以前中朝两国之间签订的非贸易支付清算协议的规定与本协定有抵触的,均以本协定之规定为准。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分别以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托委托

吕志先崔在国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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