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5﹞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5年度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接收安置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5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坚持依法安置

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依据,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03]197号),坚持依法安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人事、双拥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当好领导参谋,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狠抓落实,确保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完成。

二、继续采取政府指令性、一次性随机安置的方法

2005年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与政府计划分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并于接到安置计划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因本人原因,不服从安置者,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另行安置。对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接收安置的单位,由政府安置部门按计划数以不低于3万元/人的标准收取安置保障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强化制约措施,保障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人事、双拥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人员调动手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一律停办。对不执行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由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和文明单位。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或超额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超计划安置一名奖励3000元。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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