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34号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铁岭县、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
征收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封闭市场和交通运输工具实行委托代收,统一向市环卫部门缴纳)。
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按每月每户3元缴纳,由环卫部门负责收缴;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统一向环卫部门缴纳。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院校(指教职员工),按实际在岗人数(含临时工),按每月每人3元缴纳。
3.个体经营者,按实际从业人员人数,按每月每人5元缴纳。
4.饭店,按每月每桌10元缴纳;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月每床5元缴纳(按床位使用率计算);浴池,按每月每床5元缴纳。
5.露天市场的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加工类摊床,按每日每摊位(床)1元缴纳;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按每日每摊位(床)0.5元缴纳。
6.封闭市场的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加工类摊床,每立每摊位(床)0.5元;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每日每摊位(床)0.3元,委托市场承办者代收,统一向环卫部门缴纳。
7.医院、诊所,按每月每床位5元缴纳(按床位使用率计算)。
8.屠宰肉食加工业,按其产生的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按每日每公斤1元缴纳。
9.重型大型车辆,每月每台15元;中型车辆,每月每台10元;小型车辆(含出租车)每月每台5元,委托交通或公交部门代收(车辆分类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向环卫部门缴纳。
10.影剧院、体育场(馆),按每日每座位0.03元缴纳(按座位使用率计算)。
11.各类学校(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按在校学生人数,按每年每人4元缴纳。
12.单位、个人自运到垃圾排放场的垃圾,按每立方米15元缴纳。
13.单位、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到排放场的垃圾,按每立方米25元缴纳。
14.凡产生建筑垃圾及渣土的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办理排放许可证,将建筑垃圾及渣土排放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每立方米3元缴纳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管理
1.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2.征收单位开征前须到市物价局、败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预算外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年征收并及时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减免缓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市环卫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4.按照辽价发[2003]6号文件规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可按代征额的8%收取手续费,由环卫部门按季度进行拨款结算。
5.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单位和个人应到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收手续。
6.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建委等部门要对收费单位及代征单位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有关问题
1.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征收的居民卫生费、生活垃圾代运费、固体废弃物排放费同时停止征收。
2.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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