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锡政发〔2005〕12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不断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或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市和市(县)、区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基地的建设。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创业培训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提升创业能力。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基地,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要注重对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典型宣传,不断优化创业的社会环境,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走自主创业之路。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实施“42112”创业培训工程,即从2005年到2008年的四年中,全市每年将组织对2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重点扶持1000名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实现四年带动12000人就业再就业的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成功率。

四、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即可直接到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相关贷款担保手续。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将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国家公务员扩大到卫生、教育、金融、邮政、电信、广电、供电、烟草、盐业共十类行业人员。

五、鼓励各类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按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三)经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市、市(县)区(指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市、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

市、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一次性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市、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述贷款贴息、呆账补偿损失和经办手续费补助三项资金列入预算,足额安排,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给予支持。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各级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六、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其营业执照无论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纳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七、建立健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监察、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定期根据各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对经营规模较大、减免税额度较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集中评审,并形成统一的处置意见。各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共商对策,采取措施。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不定期的联合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堵塞漏洞。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准确把握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严格规范落实优惠政策的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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