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操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操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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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2〕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操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长府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改革操作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企业改革坚持资产持有者决策的原则。
二、实施改革的企业,由企业党组织和经营班子牵头,吸收工会成员及部分职工代表组成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拟定改制形式,全面负责企业改革工作。
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方案》的起草工作。《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职工养老保险、经营者群体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改革后企业的发展等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在职职工200人(含200人)以下的企业,须将《改革方案》提前10天下发给全体职工讨论,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征得大多数职工同意并形成决议;在职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须将《改革方案》提前10天下发给职工代表以征求广大职工意见,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征得绝大多数职工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
五、新企业经营者由改制后企业股东大会决定。
六、企业改革要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要按长府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对集体资产进行界定。《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职工养老保险、经营者群体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改革后企业的发展等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改革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对资产权属关系有争议的,由仲裁部门仲裁。
八、改革时要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的处置,要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并出据书面材料。同时要处理好原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
九、在资产处置上可实现股权人格化,按在职职工在本
企业的工龄、贡献、岗位不同量化到个人。
十、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足额补发给离退休人员;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补齐。社会养老保险费已在净资产中抵扣但一次性上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十一、原离退休人员曲改革后企业接收管理,并按相关政策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市属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改革方案》提交代管(托管)部门,由代管(托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后返给企业。实施过程中需要落实的相关政策,由代管(托管)部门负责协调。
十三、企业持确定后的《改革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进入“一站式”办公服务窗口,由“一站式"办公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及其他资产交割手续。
十四、上述要件齐全后,企业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改变企业性质。同时到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香续
十五、企业改革完成后,即与原代管(托管)部门脱离关系,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执法职能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
十六、建立企业改革项目责任人制度,由企业主要领导作为项目责任人。
十七、建立项目责任人追查制度。凡在企业改革中出现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要及时纠正。对责任人,无论职务如何变化,时隔多久,都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十八、企业原代管(托管)部门对企业改革负有指导责任。市属企业由代管(托管)的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集体企业的代管(托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县(市)区企业改革职能部门负责指导。
十九、改革后的企业,要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坚持平等协商,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隶属关系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的,须经地方总工会批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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