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我市药品生产和医药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0-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0〕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我市药品生产和医药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药品生产和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整顿我市药品生产和医药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

凡在我市开办的国营、集体药品生产企业,其中包括中直省直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驻长部队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国营、集体和个体药品经营企业,其中包括兼营药品的各种批发公司、站和零售商店;医疗单位的自配制剂室;经营药品、药材和中成药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

二、整顿内容

(一)严格审批程序,对无照、无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凡在我市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由市化工医药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医药局审批并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诤可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营业执照》,之后,方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对已经从事药品生产或经管的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整顿医药批发市场,严格管理秩序。要充分发挥国营医药商业在药品批发业务字的主渠道作用,由纳入国家计划的国营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公司)及所属的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体一律不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对已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集体单位和个体,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一律转为零售;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停业。受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委托的四级药品转批点,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单位进彳匕货

医疗单位采购药品,只允许在国营二、三级医药批发部门进货,不准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国营零售、集体和个体药店只能从国营医药批发企业进货,不准到药厂直接进货。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准从事转手倒卖或批发其它企业生产的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要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中西成药、卫生材料)和经营方式经营。无证无照的一律停业;证照不全的要重新审查,区别情况予以处理;超越经营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罚。新开办的零售医药经营企业,必须服从网点布局;企业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化学原料药要按国家规定的《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中药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购和贩卖;严禁乱挖滥采(捕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所列物种,非医药药材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购销;不得制售假药、劣药;麻醉、精神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卫生部门依法指定的单位进行批发零售,其他单位不得出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三)严格医疗单位的制剂管理。医疗单位的制剂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进行整顿、复查验收。医疗单位自配制剂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制剂许可证》。自配制剂的范围,应是市场无供应或供应不足及临床急需的药物,并要确保质量。自配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和科研使用,不得进入市场和向外医疗单位销售。

(四)严格药品价格管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其价格要经当地医药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归口作价,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定价,对擅自定价和乱涨价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整顿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这次整顿的内容和要求,在对本地区药品生产和医药市场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顿方案;第二步坚持标准,认真整顿。要逐企业、逐项目地按标准严格整顿,并做到边整顿、边改进、边提高;第三步验收发证。各县(市)、区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核发“两证一照”,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吊销“两证一照”。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顿药品生产和医药市场的领导,市政府已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市化工医药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抓好本县(市)、区的整顿工作。整顿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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