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重点市场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0〕2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重点市场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城区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市场体系,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有市场格局进行调整,建设环城市场批发带,取消马路市场,并对城区重点市场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重点市场范围

(一)市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规划批准新建的大型批发市场。

(二)市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新建的地产蔬菜批发市场。

(三)市市场建设管垣领导小组批准新建并且承担退路安置任务的社区服务市场。

(四)办理市场建设前期开工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必须是尚未开工建设和办理建设手续的新建市场,承担退路安置任务并且要在今年8月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小区综合开发的只限于市场建设面积享受优惠政策。

二、重点市场的相关优惠政策

市场开工前免收:

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测量费、土地估价费、菜田建设基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市政排污费、城市绿化费、城市设施配套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拆迁管理费、新型材料扶持费、质量监督费、地下水资源补偿费、人防工程设施费、房屋拆除鉴定费、住宅解困费、合同签证费、住宅信报箱费、城市消防设施费、群防群治费。

市场运营后:

水增容费按收费标准的50%减收,集中供热集资费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国有企业承办市场土地出让金采取计征计退的方法给予照顾,其它企业按最低标准征收,或者采取缓交双方签订协议的办法执行。免收当年地产出租收益金、房屋租赁手续费,次年减半收取。

三、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

(一)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市场,市政府市场办随时将市场名单报送相关收费部门。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建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持市政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经有关部门对照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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