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1〕4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立法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中心工作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现就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立法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制定二〇〇二年立法计划中,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七一”讲话的重要精神,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战略为出发点,重点围绕发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教育事业,开发人力资源,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选项、立项。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二〇〇二年立法计划制定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人员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论证,确定本部门在二〇〇二年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行政规章的项目,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各部门报送的项目应当排列出先后顺序,并简要说明制定的目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各县(市)、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颁布行政规章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报计划。
三、各部门报送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好《长春市二〇〇二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和《长春市二〇〇二年政府行政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附后)。然后径送市政府法制局。本通知下发前已送市政府法制局但尚未出台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填报,否则,视为撤回立法项目。报送的截止日期是: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四、各部门在报送计划时已经有草案的,需将草案文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一并上报;没有草案的,应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起草完毕。
五、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立法计划的综合平衡和拟制工作。各部门上报的立法计划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局的论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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